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的财产性犯罪案件如何定性
郑旭
【关键词】盗窃;诈骗;交织;财产性犯罪
【全文】
案情简介:
刘某大学本科学历,在某县一家冷暖设备店担任该店技术员。由于某县天燃气公司内部规定凡是没有在天燃气公司冷暖设备经销店购买燃气设备的用户,均实行限气政策每月只能购买一定数量的天燃气。2008年8月份至2011年3月份期间,刘某利用自己技术之便,在某县两城镇使用天燃气用户不明的情况下私自拆缷陕西电信北方燃气公司某县分公司安装给两城镇居民用户正在使用的天燃气计量表。刘某对该七家用户谎称自己可以买到天燃气,并以县天燃气公司售气营业厅卖气的价格非法收取七家用户现金18210元。先后拨动这七家居民用户正在使用的天燃气计量表上的剩余量和累计使用量盗窃某县天燃气公司的天燃气5100立方。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诸多分歧,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擅自拆缷天燃气计量表的行为属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刘某的行为危害不特定的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七家用户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刘某私自拆卸燃气表是为了拨动正在使用的天燃气计量表上的剩余量和累计使用量,从而使七家用户陷于错误认识,相信是刘某可以为七家用户代买到天燃气,从而主动交出18210元现金。刘某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要方式是骗取,盗窃行为并不直接取得所要非法占有的财物,只是为骗取财物创造条件,则应定为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天燃气公司所有的天燃气,构成盗窃罪。刘某自以为不会被财产的所有人天燃气公司发觉,通过私自拆卸用户正在使用的燃气表的方式,拨动用户正在使用的天燃气计量表上的剩余量和累计使用量,从而多次暗中窃取天燃气。刘某拆卸燃气表盗窃天燃气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价值数额较大,应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