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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项基本原则

  

  五、完善审判程序,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新刑事诉讼法改革和完善了审判程序,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完善第一审程序,明确证人一定情况下应当出庭,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强制其到庭,甚至可以采取训诫或拘留措施。同时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其次,完善第二审程序,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保障上诉不加刑原则有效实施。原刑事诉讼法未对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次数作出限制。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上述理由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时,为防止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三,改革死刑复核程序,由行政化的内部审核转向适度诉讼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六、增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中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要监督公安司法机关惩治犯罪不力的行为,又要监督其侵犯人权的行为。后者过去在立法层面上规定的不够具体且有疏漏。为此,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内容,着力发挥其在人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比如,在辩护制度中,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权。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权,发现侦查人员确有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强制措施制度中,一方面,强调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权;另一方面,审查批捕程序中,在一定情形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被逮捕后,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处理。侦查程序中,增加检察机关对公安司法机关侵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权。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向有关机关申诉或控告,对处理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应及时审查处理。死刑复核程序中,增加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程序中,增加了检察机关对特别程序的法律监督权,如明文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程序中,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活动实行监督。我们也注意到,这一系列扩充的监督权,有的由于立法上缺乏刚性要求,使得法律监督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尽管如此,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检察机关保障人权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检察工作人员必须改变重惩罚轻保障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才能不辱使命地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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