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项基本原则
陈光中;刘林呐
【关键词】人权;
刑事诉讼法
【全文】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本质要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人权的定义为:“人权,就是人要求维护或者有时要求阐明的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使每一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的发展。”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阐明了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和普遍人权,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标杆。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应当特别强调保障人权,因为刑事诉讼法不仅应当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必要的权力以有力追究和惩罚犯罪,同时必须严格限制国家公权力以防止公民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超越权限、甚至滥用权力,从而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保障人权,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理解,第一个层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第二个层面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第三个层面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侵害。其中,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是保障人权的重心所在。当然,我们强调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并非忽视其惩罚犯罪的价值和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当两者处于并重的平衡关系时,就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当两者偏重偏轻时,就会引发某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