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侵犯国家秘密犯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区分

  

  其次,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的秘密信息和事项,除非对国家现实的安全有直接的危害,应当尽量避免界定为国家秘密。由于国家秘密的属性优先于商业秘密,国家权力基于对国家利益的保护而对秘密强制实行保护,因此当一项信息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前后,对该项信息的使用存在较大的限制,例如在某项技术信息被确定秘密级别、范围时,并不需要信息持有人的申请或同意,对此项国家秘密技术使用、转让、合作、公开等都需要严格按照保密法规,企业的市场活动可能因此受到限制。在程序衔接上,如果信息被定性为国家秘密,在侵权的民事程序上作为信息拥有和使用者的企业也可能存在着诸多不便。


  

  再次,反向工程是否合法?反向工程是通过破解秘方、解剖结构等,获取已知产品中含有的商业秘密。与自行研究开发一样,反向工程也是获取商业秘密的正当方式之一,即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构成违法。{9}而对于国家秘密一般运用类似于反向工程的方法而取得也可能属于非法行为,如《刑法》第282条规定的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最后,国家秘密的确定,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范围和程序确定,之后如果有关企业参与相关涉密项目等原因而了解、持有的国家秘密要严格遵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因为该信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能产生商业利益而认定为商业秘密。同样,如果经营活动中的秘密信息事先并未依照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则在实务中应认定为商业秘密为宜。


  

  四、当前面临问题的解决


  

  当前的问题,实际是国家经济安全面临威胁的外部条件,如何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完善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国家宏观层面如何确保关乎国家经济安全的信息不被泄露?其二,市场经济的微观层面如何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


  

  笔者认为,在当前面临的形势下,有必要上升到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重新理解刑法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有关犯罪之间的关系。


  

  第一,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并不包括笔者所主张的“涵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掌握和持有的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利益的、需要保密的经济信息”。可以参考美国1996年《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有效保护商业秘密。该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窃取经济秘密法律责任的联邦法律。此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广泛,包括任何无形和有形资料,只要是非公开为拥有者合理保护的资料都属于商业秘密,效力可及域外,即使该人不在美国也可受到起诉。该法案可让美国联邦政府管制在境外的商业活动,更全面地保护美国本土的经济利益。此法体现了美国更加注重从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保护商业秘密,把侵犯商业秘密看成是对国家经济安全利益的损害。{10}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