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企业在参与全球竞争中,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局面,特别是近年来,在国际企业并购及铁矿石、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谈判中,如何维护中资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国家急需解决的严峻问题,否则中国的企业将更加难以面对险恶的市场竞争者。国家权力介入,强化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商业利益的保护,是国家考察现实经济条件而采取的一种政策取向的结果。中国的国有企业大多在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它们不仅是国家经济秘密和科技秘密的重要集散地,而且还大量产生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特殊商业秘密。
这些秘密虽然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商业秘密,然而也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领域以及重要先进技术的控制力,这些商业秘密对国家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的重要程度是十分高的。因此对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不仅应基于对私权的保护,而且应当充分考虑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战略。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概括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秘密性、实用性、经济性和保密性4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的内在的本质的属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7}。《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法》第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在现实或者可能的情况下能够为其所有人增加收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持该信息所有人在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服务市场上的地位或者获得其他商业利益的秘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是指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不为第三人所知悉和该信息的所有人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科技、工艺、生产、财经或者其他信息[其中包括生产诀窍(专有技术)]。{8}与中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相比,俄罗斯对商业秘密不仅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是采用了更加宽泛的信息的概念。
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对于商业秘密的理解,应当从更高的位置审视。商业秘密不仅仅是某一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获取经济利益的秘密信息,而且应当涵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掌握和持有的对国计民生的有重要影响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利益的、需要保密的经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