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抽象事实错误理论的案例展开
张开骏
【摘要】行为人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在无罪过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盗窃行为的持续状态中,明知是他人并未放弃所有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上交;按照
刑法抽象事实错误理论,应认定为侵占罪。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抽象事实错误
【全文】
2008年12月9日8时许,广东省东莞市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14555. 37克价值261万元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于当天下午前往梁丽家中,将这只纸箱追回,尚有136. 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经鉴定,纸箱内黄金首饰价值300万元。9月25日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1]
一、主观认识错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的侵占故意和行为
从梁丽行为全过程来看,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清扫垃圾处理纸箱到知悉并确认纸箱内装的是黄金首饰前;二是从明知纸箱内装的是黄金首饰并将其带回家中,到最后被民警查获。在第一阶段,综合梁丽的清洁职责,平时常处理乘客不能携带登机的丢弃物品,她拾到物品后对工友的转告,以及其他案情,无法证实梁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的故意,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原则,基本排除她处理纸箱行为的罪过心理。但是,案件发展到第二阶段后,经过工友曹某发现纸箱内金饰后对她的转告、同事韩某的鉴定确认,以及其他案情,梁丽仍然将纸箱带回家并藏匿这一行为,完全可以证明她已产生了将“他人所有”的财物据为已有的故意,并且应该知道这是“非法”的。根据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梁丽一开始的“捡拾”纸箱的行为,是在无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因而不具有刑法上被否定评价的效果。但是,在明知财物不可能为他人抛弃之贵重物时,基于机场工作人员的身份,对自己已经事实占有的财物,就赋有妥善保管或直接上交机场管理方的义务;同时,其对财物的事实占有行为,在性质上也就相应转变为“代为保管”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拒不退还或交出,就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其继续占有财物的行为也可能转化为了非法占有行为(当然,该占有财物的持续状态中,行为人主观心理和行为的性质认定,只能根据事后查明的证据来判断),梁丽后续的将财物带回家中并藏匿的行为,则足以确证其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性质。对于行为人梁丽而言,将自认为他人已放弃所有、后来认识到应为他人所有,但已经在事实上自己附有“代为保管”义务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即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转化为自己所有,因而属于侵占的故意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