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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研究

修正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研究


张华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
【全文】
  

  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根据司法实践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其中,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同时,为强化制约和检察职能,修正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出庭。笔者在此就相关问题作一解读。


  

  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问题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的条件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的以及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次修正后的简易程序条件是,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一修正无论从罪名还是刑期上,几乎涵盖刑法规定的绝大部分罪名。范围大大扩大。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只要求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而不要求其对被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较多或者较为复杂,如连续犯等,即使其自愿认罪,也可能交代不清全部的犯罪事实。对此,只要其能够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不影响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是指被告人自愿承认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并不要求被告人完全承认被指控的罪名。有些情况下,被告人虽然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可能并不清楚其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罪名,如竞合犯等。况且,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法释[2004]2号《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被告人是否认同指控的罪名一般不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第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是实际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故而,上述情况应当理解为法定刑可能为三年以上而实际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案件。


  

  简易程序中是否包括自诉案件,笔者认为,修正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取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第三类自诉案件,即使该种情形可能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现行法律规定也可适用简易程序。综上,自诉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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