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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芒”还是“阴霾”:聚焦科技证据与刑事诉讼法修改

  

  通过《草案》,立法者基于其价值偏好确立起一种规范科技证据的“预期模式”。这些“预期模式”是否严密、周延?在全国人大公布《草案》并征集社会意见后,社会各界对科技证据的争议较大。其未来走向,究竟是肯定进步,促成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还是确认隐患,予以进一步的修正和调整?


  

  二、《草案》的争议及突出问题


  

  正如立法与司法的距离很难消弭一样,立法者的价值权衡和“预期模式”很难至善至美。科技证据自产生以来,人们对它的态度就是“爱恨交织”。美国证据法大师保罗·罗斯坦教授曾经说过:“20世纪早期是法庭雄辩的时代,而中期是论证证据的时代,晚期则出现了高精技术证据时代。随着智能犯罪的增加,出现了大量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的典型案件,使得那些高精技术证据成为正确处理这些纠纷的最重要的依据。”[17]但是,与此同时,在科技证据中,拙劣的试验、错误的数据、伪造的证据、顽固的自信以及狂妄自大所造成的纯粹愚蠢在司法中不断涌现。部分原因在于,基于人性上的弱点使得许多科学家们往往要么过于自信地坚持自己的观点,顽固到底;要么在他人的操纵下亵渎科学。“腐败”在科技证据领域同样滋生得根深叶茂。[18]


  

  对于《草案》而言,从立法上规范科技证据,必须注意它与其他证据相比所具有的以下特性:科技证据本身并不能自动成为法庭证据,其中必须经过以人为主导的采样、对比、分析及解释等程序。这决定了科技证据在法律功能上的“二元性”。确切的说,对于刑事司法机关而言,运用科技证据极大地增强了获取犯罪信息的能力,提升了证实犯罪的信度;但是,它们也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私人空间遭受了更加严峻的威胁,一旦信度出现偏差反而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冤假错案的几率。这要求,科技证据的立法必须在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之间寻找到平衡点。从社会各界的反映来看,《草案》在科技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质疑等机制规范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影响其法律功能的实现。


  

  (一)技术侦查取证:真能防止权力滥用吗


  

  全国人大在技术侦查立法的《草案》说明中指出,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的同时,也要强化对侦查手段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围绕技术侦查取证,社会各界批评意见较多。争议的焦点在于,人们担忧,由于控权机制、权利救济上的不足,由此获取的证据材料在正当性上“先天不足”,降低人们对其可靠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预期。


  

  1.控权机制问题


  

  侦查机关在自己决定刑事立案后,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自己决定适用技术侦查,公安机关甚至自己决定、自己执行技术侦查,这引发了社会公众“旧病未除,又添新恙”的忧虑。从权力制约的基本原理来看,技术侦查必然干预公民基本权利,在决定机制上,权力分立比权力垄断更有利于防止权力腐败。批评意见指出,基于权力垄断建构的技术侦查可能是犯罪分子的“克星”,也可能是公民权利的“灾难”,其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在证明力、证据能力上将受到更多的质疑。[19]


  

  2.权利救济问题


  

  在适用上稍有不慎,技术侦查可能会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财产、隐私,乃至尊严。《草案》第114条规定,对于违法强制措施等,可通过内部上下级审查以及同级、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方式来实现权利救济。这种方式能否合理控制技术侦查的运用?在刑事司法的权利救济中,在设计法律制度时,应该密切防范“上级机关”可能基于利益共同体等因素偏袒“下级机关”的失误和错误。在检察机关未指挥或指导侦查的语境下,仅规定事后的监督和纠正,而缺乏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手段,往往难以达到足够的威慑效果。在保障科技证据的证据能力方面,最为知名的保障制度要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草案》对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确立了有限排除原则,但对非法技术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列入这一规定之中。


  

  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来看,对监听等技术侦查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往往作出专门的针对性的规定。[20]来自比较法方面的教训表明,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一旦失控或被利用,将挑战社会公众隐私权的底限,也可能形成不可控的社会风险。在“9·11”事件之后,许多国家放宽技术侦查的要件限制,有的将触角伸至语音信箱、与律师交谈、住宅会谈等更为私密的空间,陆续爆发了“虐囚事件”以及“歧视性监听”等。现在,许多西方国家基于人权保障的呼声正在通过司法审查等机制对技术侦查进行程序控制。[21]英国新近揭露的“窃听门”事件,还引发了人们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旁落”非刑事司法机关并且滥用的恐惧。[22]


  

  (二)电子数据:真能防止栽赃嫁祸吗


  

  《草案》将“电子数据”明确为证据种类之一,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证据法上一次重大进步。但是,相对传统证据种类而言,“电子数据”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审查其可靠性、关联性。从《草案》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要实现这一立法者的价值预期,可以用“任重道远”来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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