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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流盼: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考证与展望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劳动教养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在剥夺公民自由上的严厉性以及决定程序的行政化在我国存在不少争议。在我国没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而且将其作为一重要的行政处罚制度的情况下,依据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予以规范,具有理论和实践的价值。尽管我国《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等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但在这一监督权如何定性上语焉不详,从而也影响了这一监督权的实际运行效果。客观地说,由于我国还没有确立以法官为核心的司法审查机制,加上劳动教养程序具有一定封闭性,强化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监督变得尤为必要。依据法制统一、保障人权目标,可将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监督范围扩展到其全过程——对劳动教养机关的受案、审查、实施进行系统化的监督,在必要时也可引入法院的事后司法审查机制。确切的说,一旦发现违反法定条件的情形或不必要关押的,可赋予检察机关直接撤销、提请法院裁决等有效的监督权能。如此规定,有望大大减轻外界对劳动教养制度过分行政化的责难和非议。


  

  (三)丰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


  

  在检察机关实际享有的检察建议权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涉案单位“置之不理”或者“阳奉阴违”等问题。一些涉案单位不尊重检察机关这一权限,有的甚至直接依据检察建议内容简单抄写整改情况“忽悠”检察机关。对此,许多检察机关表现得无可奈何,或者只能通过当地党政部门协调解决。丰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思路之一就是依据一般监督权的权能体系完善其方式、效力等内容。具体而言,在行使诉讼职权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于有关单位涉及犯罪的,对其“诱发违法因素”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并强制作出书面回复,这是促进我国“法人守法”,完善我国“单位社会”状况的重要举措。对于涉案单位不予理睬、不予纠正或者整改情况不符合法制要求的,可明确检察机关向其主管机关的抗议权,其主管机关必须受理并督促纠正。如主管机关仍拒绝检察建议,情节严重的,宜提交法院裁决,同时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促进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权


  

  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工商执法、金融执法、税务执法等领域的案件频发,而且伴随不少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我国每年都能查处大量的行政违法案件,但随后移送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犯罪线索却非常少。直到一些渎职犯罪案件的出现,“真相”才被披露:许多应当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人为地“降格”处理,以罚代刑,有案不送。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一方面要完善立案监督,监督刑事司法机关接受、审查、处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环节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可赋予其一般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合法化:检察机关可要求一些违法犯罪案件频发的或者执法风险极大的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将执法资料移送检察机关备案,以便检察机关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行政执法重大瑕疵。移送的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行政执法机关是否遵守法律的执法依据、法律文书、基本证据等。这种事后的一般监督方式不仅有利于督促这些行政执法机关“防微杜渐”地遵守法律,而且有利于检察机关发现、查证职务犯罪线索,强化检察机关应对特殊领域犯罪的能力。


【作者简介】
雷小政(1980-),男,湖南省郴州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注释】参见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劳动教养试用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试用办法》。
相关的俄罗斯文献,参见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 Учебник Отв. Ред. А. Е. Козлов — М: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БЕК, 1997. — 464 с.; Буганов В.И. Петр Великий и его время. - М.: Наука, 1989. - 192 с.值得注意的是,1862年沙皇俄国国务会议正式颁布了《检察机关基本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任务和目的在于:对国家领域内各部门是否遵守法律规范予以监督。
在苏联一般法律监督权中,除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典外,最主要的是苏联总检察长颁布的一系列命令、规范文件:1922年《检察监督条例》、1935年《关于加强革命法制监督的命令》、1942年苏联总检察长《关于加强区检察长侦查监督的命令》、1946年苏联总检察长《关于严守法律加强一般监督的命令》、1946年苏联总检察长批准的《一般监督细则》。
在英国,根据“议会至上”传统,法院除了议会授权自己进行为数不多的违宪审查外,在实践中往往通过在“普通法”外衣下对议会立法实施“变相抵制”或者通过重新解释“不成文宪法”而悄悄实现这一任务。此外,议会往往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或授权某人对政府官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特别机构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提出报告和建议,最后由议会决定。
在此,“私人”就起到了检察总长的作用。换句话说,竞争者、环境消费者等当事人都可以对不法行政决定提起诉讼。当然,有关“私人”的标准,经历了权利损害到法律利益损害等的发展变化。
权力过大、过多,容易减损权力的寿命。在建国初期,我国检察机关依据《一般监督厅工作试行方法》实施的一般监督就有与苏联类似的教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把国营商店螃蟹跑掉、韭菜烂掉和工厂环境差等也依据一般监督权加以查处。具体论述,参见孙谦:《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页。在苏联一般监督权运行中,也曾存在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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