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中,对苏联时代一般监督权没有彻底抛弃,而是实施了积极改革,并将其与司法审查机制、人权保障目的积极融合。在俄罗斯,许多学者对一般监督权能否在三权分立体系的改革中存活争论不休。立法者在尊重历史和现实国情的基础上进行了一次次“手术”。由于犯罪形势恶化等因素,俄罗斯继续沿用了苏联时期一般监督权的基本结构,但进行了必要的修正。他们逐步意识到,在犯罪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一般监督权作为同非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是必要的;同时,不能再固守监督的最高性、全面性、单向性,有必要引入权力制约机制,预防检察权滥权。
上述理念的核心体现是《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对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规定。其第1条第1即规定检察机关“对现行法律状况和宪法遵守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在监督对象上排除了政党和普通公民,主要限定在合法性问题较为突出的特定机关或组织。这一限缩说明立法者意识到了:一般监督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有针对性的基础上。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一般监督的具体目的,包括:保障法律至上;保障法制统一与巩固;保卫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法定利益。也就是说,在一般监督权的价值权衡中,立法者认为保卫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法定利益与维护法制统一其实是具有一定的差别的。在俄罗斯,不少法学家对此津津乐道,认为上述一般监督权的规定使俄罗斯从“法制统一时代”过渡到了“法制统一与人权保障并行时代”。
表2:《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中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以及与苏联时期的对比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为了防控一般监督权的滥用,俄罗斯在监督手段上下足了功夫。其总体思路是,既要强化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效力,又要使其受到司法审查的控制,避免苏联时期的制度风险。我们看到,在维护法制统一时,一般监督权具有预先警告禁止违法、检察长建议、检察长抗议、对不合法法令可向法院或仲裁法院提请抗议、对非法行政羁押的人员可自行决定是否释放等权限;在保障人权方面,一般监督权具有审查有关申诉、指控与其他投诉,采取措施预防与制止损害,针对行政违法检察长可依据行政违法程序起诉加害人,针对民事侵权协助被害人提起诉讼,检察长抗议,检察长建议,总检察长就侵害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问题的法律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意见等权限。俄罗斯为推动国内的这一改革进程,开始积极借助欧洲人权法院这一区域国际因素。针对俄罗斯公民在欧洲人权法院上诉的案件,俄罗斯逐步从“抵触”走向“包容”,并积极整改国内公职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违法情形。当然,目前的改革并非完美无瑕。虽然俄罗斯试图实现法制统一与人权保障的有机融合,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缓慢,加上长期以来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许多检察机关的人员素质状况令人堪忧,一般监督权的运行,尤其是体现人权保障的一般监督,在很多情形名不副实。有关“贿赂通关”、“公务敲诈”等问题的报道层出不穷。
三、两大法系有无一般监督权
在任何法制国家,都有促进法制统一、保障人权的利益诉求。我国许多学者在论述检察机关职权时,认为除了俄罗斯之外的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检察机关不存在监督职权,尤其是一般监督权。{8}47-48果真如此吗?仔细考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检察制度,我们认为,许多国家检察机关承担了有限的一般监督权,而且在权力配置、运行效果上达到“令人震惊的程度”。以监督特定社会主体行为合法性为标准,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检察机关承担了有限的一般监督权,而且规定得相当详尽;在英美法系,英国的议会监督,美国的国会监督、联邦最高法院等分担了这一职权,但它们的检察机关也有一般监督的场合,而且表现“不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