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苏联一般监督权与检察机关各项职权关系的逻辑图解[3]
可以说,在苏联的语境下,正是由于一般监督权的广泛存在,使得检察机关领导侦查、实施公诉与监督诉讼活动合法性等职权都被认为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具体体现,并在实际运行中呈现互相融合的状态。苏联学者指出:“法制是检察长评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行为的标准。”{4}3一般监督权以及衍生的专门监督权构成苏联检察机关最最核心的职权,并对外代表了苏联检察机关的角色。可以说,正是由于一般监督权的存在,保障法制统一既成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程序,进而领导侦查、实施公诉时的一个基本任务,也成为检察机关监督诉讼活动合法性的一个基本任务。同时,监督职权与诉讼职权的融合还体现在:检察长直接参加个别案件的侦查被认为是检察长实施侦查监督最实际有效的形式。检察长参加法院预审庭、参加公判庭、支持公诉等被认为检察机关实现审判监督的重要方面。{5}234-237通过提起刑事程序处理犯罪,包括领导侦查、实施公诉,检察机关比起其他任何机关都更清楚、更全面地掌握有关机关和公民的守法状况,这是完成一般监督任务的重要保证。
应当说,一般监督权是苏联法律监督权的核心内容,其最鲜明的特色是:它针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领域一切行为,针对公法和私法领域是否遵守法律予以了全方位的监督。检察机关不仅对刑事犯罪行为行使公诉权,而且对行政违法、民事违法等行为行使检察权,甚至还承担有政纪、党纪等纪律监督的职能。在苏联计划经济时代,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被赋予了较强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根据列宁的解释是,苏联是通过“城市革命”夺取政权建立的国家,广大农村地区党组织尚不健全,历史上缺乏法制传统,公法、私法界限不明(尤其行政法制等发展滞后),各联邦执法不统一,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比较突出。面对这些问题,以保障法制统一的一般监督权自然走到了各种舞台的前列。{6}198尽管如此,强调监督的最高性、全面性、单向性的一般监督权还是给苏联的社会发展带来了许多制度风险。
(二)一般监督权的制度风险
苏联立法者试图控制一般监督权的滥用,他们设计的最有力的防控措施是:将一般监督权的方式界定在程序性监督上,即主要依靠提起、启动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实施监督,而不是直接纠正违法行为或作出最终裁决,其监督不具有终局性或实体性处理问题的效力。但是,仅仅如此,防控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列宁提到由党对中央检察权进行监督,但没有提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中央检察权的问题,苏联的检察权实际上被赋予了最高监督的地位,凌驾于其他国家机关之上。在一般监督权的实际运行中,许多检察机关过分信奉自我约束、拒绝外部制约。最为明显的问题是,对于检察机关自身合法性的监督,它往往是通过检察长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内部自行解决的。结果,在苏联总检察长一系列关于严格行使一般监督权的命令背后,许多检察机关不了解一般监督的任务、内容和方法,甚至借口一般监督权插手工厂、农场等具体经营(如检查春耕、秋收、锄草等)。{5}191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情形大量存在。更为严峻的是,由于检察权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来自被害人、法院、社会公众的外在制约,这为在斯大林时代检察机关沦为政治斗争打击异己的工具埋上了伏笔。正因为此,许多俄罗斯学者将一般监督斥为“最令人厌恶的规定”,主张消除这一“中世纪的残余”。戈尔巴乔夫在苏共第十九次全苏大会上指出:“对检察院一般监督估计不足”、“必须消除误差”。 {7}297-299
(三)俄罗斯的继承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