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返流盼: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考证与展望
雷小政
【摘要】受革命道路、政体结构、法制传统、诉讼资源等因素影响,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在法律发展史中命运跌宕,经历了数百年的枯荣和沉浮。从俄国彼得大帝的初步实践,到苏联的系统运行,强调最高性、全面性、单向性的一般监督权在维护法制统一上有得有失、毁誉参半。当前,包括俄罗斯在内的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仍然存续着有限的一般监督权,并在监督方式上呈现出针对性、有效性、双向性的发展趋势。基于法制统一、保障人权等目标,我国可在合宪性监督、劳动教养监督、检察建议权、行政执法监督上明确有限的一般监督权。
【关键词】一般监督权;法制统一;人权保障;合法性
【全文】
针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的行为是否遵守法律,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有无权力予以监督,学术界普遍称之为一般监督权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间,学术界围绕检察机关究竟定位于国家公诉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以及公诉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关系等,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推出了一系列成果。{1}51-52其中,在一般监督权上,仍然存在“否定”抑或“复苏”的巨大争议。{2}190-195有关一般监督权的历史流变、基本模式、发展趋势等基本范畴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否定论”者认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检察机关目前并不享有一般监督权,应该抛却苏联的一般监督权模式,效仿两大法系纯粹国家公诉机关,将检察机关的职权限定在诉讼职权。“复苏论”者认为,随着行政执法、司法解释、劳动教养等领域合法性问题日益突出,一般监督权不仅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提升检察机关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影响力的关键环节。要厘清上述争议,需要明确:中国目前究竟有无一般监督权;如何客观认识和评价一般监督权的历史轨迹;一般监督权在我国检察机关职权配置改革中有无“英雄用武之地”。 在检察机关“十二五”规划中,一般监督问题是检察机关职权改革规划中的重要议题。本文拟对一般监督权进行认真考证,梳理相关理论争议,力求为我国检察学的完善提出有益对策。
一、中国有无一般监督权
在学术界,一般将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诉讼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职权称之为诉讼监督,将检察机关针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的监督职权称之为一般监督。为什么要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在历史上,围绕这一问题,有两次集中的大讨论:一是在苏联斯大林时代结束后一直到苏联解体,立法者和学者围绕检察机关应否坚持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的全面的一般监督,展开了针锋相对的长达半个多世纪的辩论;二是美国尼克松“水门事件”之后至二十世纪90年代,美国民众围绕独立于司法部和联邦最高法院之外的独立检察官制度是否突破了三权分立结构以及有无滥权、卷入政治斗争的危险等进行了广泛辩论,各种观点林立。在我国,要厘清“否定论”与“复苏论”在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上的争议,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目前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究竟是一个实然问题,还是一个应然问题?
(一)绝对取消还是相对限缩的争议
对于一般监督权在我国“存在与否”,许多学者予以了否定性的回答。其主要论据有二:一是援引法律条文上的变动。该论认为,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新民主主义时期、建国初期,我国曾模仿苏联规定设立过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在我国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和1954年《宪法》第81条第1款都有模仿苏联一般监督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但是,在 1979年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82年《宪法》中,上述表明一般监督权的条文被取消了。二是援引立法者的经典表述。很多人引用全国人大前委员长彭真同志在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发言,认为我国不存在一般监督权:“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至于一般违反党纪、政纪并不触犯刑法的案件,概由党的纪委检查部门和政府机关去处理。”{2}190-195上述论据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