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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之路

  

  四、智力支持:法学界的智慧


  

  德国着名哲学家费希特在其《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一书中明确指出,“学者的使命主要是为社会服务,因为他是学者,所以他比任何一个阶层都更能真正通过社会而存在,为社会而存在。……他应当使人们具有一种真正需求的感觉,并向他们介绍满足这些需求的手段。……他应当不断研究新东西,从而保持敏感性,并且要尽力防止那种对别人的意见和叙述方法完全闭塞的倾向。……学者究竟怎样才能够和应当怎样传播自己的知识呢?不相信别人的诚实和才能,社会就不能存在,当学者获得他应有的信任时,他才能指望这种对其诚实和才能的信任。”[24]这段论述的核心意思是学者应当为社会服务,而社会应当信任学者,学者的使命才能够真正完成。


  

  据有学者观察,中国法学在超越了法律知识的普及与传播,大体完成了“注释法学”的理论建构之后,正依循着知识—文化法学的发展进路逐步行进,在丰满中国法学学术羽毛的同时,却使法学与法治实践渐次偏离,具体表现在:法学研究的主题缺少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应有关注、法学研究的语境远离中国社会的实际场景、法学研究中潜含着法学人刻意疏离法治实践的姿态。[25]笔者不否定上述现象的客观存在,但对于将这种现象描述为一种中国法学未来发展趋向的判断却不敢苟同。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实际上已经悄然开始了对以往疏离法治实践的研究范式的反思,并且转型也已经悄然发生。以刑事诉讼法学界为例,这种反思与转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注实践。有关对2009年在15种核心期刊上发表的99篇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统计表明,刑事诉讼法学界在研究内容与方法上呈现出以下两个突出特征:一是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进行总体反思。在2009年所发表的论文中,已有关于改革开放30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全面反思者。[26]二是对本土问题展开实证研究。在2009年所发论文中,有16篇论文专门对实践中的改革探索、案例进行调查研究,占发文总量的16.33%。这表明实证研究方法开始受到刑事诉讼法学者的关注。[27]另一方面是参与实践。学者们的这种参与不仅表现在到中央、地方司法机关挂职锻炼,还更直接地体现在与地方司法机关联合创建试点改革项目,比如2002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与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合作开展了“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试验)”项目、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合作开展了“羁押场所巡视员制度试点”项目、2009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合作开展了“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试点”项目、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开展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等等。在这些试点改革项目中,学者们积极贡献智慧,根据实践需要主动探索创建新的程序与制度,观察其实施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并使其不断完善。


  

  上述有关研究范式的反思与正在发生的转型表明,中国法学界已经逐步走向成熟。虽然法学界中尚未产生像经济学界老一辈如吴敬琏、厉以宁,中青年如林毅夫、樊纲等重量级的学者那样真正对国家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学者,[28]但是法学学者们关注、参与司法改革,从整体上对于推动司法改革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分析实践中的“真问题”,并努力从中探寻法治建设的中国模式的研究范式将使得其研究成果对于决策者的参考价值日益增大,因而在当前刑事司法的改革中不能忽略法学学者们的智慧。


  

  事实上,两《证据规定》中就蕴含了法学界丰富的智慧支持。在两《证据规定》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项目组就征求了法学专家们的意见,因而出台后得到了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致肯定,认为“两个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这些规定一旦得到实施,势必可以督促侦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行为,促使公诉人认真做好出庭应诉准备,也会促使法官认真履行程序性裁判的责任。”[29]而且两《证据规定》中的许多内容都体现了学界的研究成果,比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从而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而证据裁判原则是为法学界所倡导已久的证据法原则,法学界对证据裁判原则的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国外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及其在我国的构建问题等都进行了长足的研究。[30]又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从而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该《规定》还明确了包括程序启动、法庭初步审查、控方证明、双方质证、法庭处理等在内的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规程。而这些内容在法学界也已有颇丰的研究成果。[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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