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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萨维尼法人代理说的政治旨趣和知识谱系

  

  五、代理说的政治根源及知识谱系


  

  萨维尼的法人学说与当时德国的诸侯政治有着密切联系。19世纪上半叶的德国政治上极不统一,1800年以前,德意志包含314个邦和1 475个拥有独立主权的庄园[8],法国入侵在事实上消除了许多割据势力,不过,在赶走拿破仑之后,仍然存在39个主权国家[8](P82)。面对当时诸候并立的政治图景,萨维尼的脑海中充满了慈善的独裁政府与侯国们勾心斗角造成的混乱之间的对比[9],他对于团体内部秩序的恶劣印象和对于团体自治的悲观态度不过是当时德意志各侯邦尔虞我诈的政治局面在法人学说上的投射。在他眼中,团体内部生活俨然是霍布斯笔下的原始状态,是各种丑恶欲望的“角斗场”,法人团体无法凭借自身力量维持公平与正义。所以,法人是法律残废的隐喻形象地反映出萨维尼的这种心境。


  

  在法国大革命以及后来的1830年7月革命的影响下,到萨维尼写作时代,德国已经处于近代革命的前夜。按照基尔克的理解,当时德国已经进入一个新的自由结社时期:“伴随着旧式特权团体的消亡,法律上的特权和不平等也被消除,公民自由和法律平等的确立,这些条件促进了‘现代型自由结社’的兴起。”[10]德国出现了一大批新兴的市民组织,如文学社、报纸期刊社、音乐社以及各种教育协会等[11]。对此,作为政治家的萨维尼不会熟视无睹,强大而集权的德意志国家是他一以贯之的政治诉求,发表于法国入侵期间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所宣扬的民族精神与全能国家实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对于各种新旧社会团体,特别是具有社会、政治功能的社团以及公法法人的疑虑和钳制构成了其法人学说的底色,因此,在《体系》II中,萨维尼论述的法人类型主要包括公社、村庄、城镇、行会、城市以及宗教组织,纯粹的私法性商业组织并非萨氏考察的重点。贯穿于萨氏法人学说始终的主题就是如何强化国家对于各类法人组织的监控,“拟制说”关心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力如何在法人人格的取得和消灭等层面抑制具有潜在危险的社会权力中心,而“代理说”则关注国家权力如何在团体日常运作方面的加强监控,以防止既有秩序发生危害性的变化。按照这种观念,法人也就必须是一个法律残废,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为国家权力的渗入提供合法性论证,也只有如此,他才能理直气壮地拒绝将团体人格和利益寄托于团体的成员,并且顺理成章地供奉在利维坦的祭坛上。


  

  从知识谱系上说,萨维尼的代理说与当时的政治观念也具有家族相似性。按照代理说,法人代表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一人格并非由法人的法律人格所派生,相反,“法人的真正存在依赖于特定的有限的几个人的代表意志。”[2](P232)也就是说,从逻辑上说,代表者的人格先于法人的人格,并构成了后者的基础,法人人格系于代表者的存在,这与当时流行的君主至上论观念似乎同出一辙。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人格不在于其成员的存在,国家人格的存续系于主权者的延替[12]。在讨论团体人格时,霍布斯指出:“一群人经本群中每一个人个别地同意、由一个人代表时,就成了单一人格;因为这人格之所以成为单一,是由于代表者的统一性而不是被代表者的统一性。承当这一人格而且是惟一人格的是代表者。”[12](P126)这实际上已经渗透出管理者主体说的主要观点。黑格尔则更直截了当地指出:“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13]“君主这一概念不是派生的,而是绝对地起源于自身的。”[13](P297)这些巧舌如簧的理论都可以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国家”。再联系萨维尼对于普鲁士君主的效忠,“代理说”与“主权者(君主)至上论”的内在统一性是不容否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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