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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萨维尼法人代理说的政治旨趣和知识谱系

  

  不过,萨氏也认识到了将全部权力托付给国家的争议性,因为当时已经有了许多反对的声音,这本身也说明,萨氏的观点不可能用什么时代局限性来开脱。他说:


  

  关于国家对于法人的这种支配力,现代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法国,都已经有许多着作问世,并被激烈争论,尽管更多的是从政治立场而非私法角度。因此,国家的这种支配力的反对者们迄今也未能达成最后一致意见。其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主张放任,认为法人的代表者可以为所欲为;另一些则主张管制,认为法人财产的任何变更都在禁止之列。尽管两种论调都打着维护法人福祉的旗号,但就其准确的后果而言,二者都易于极端地损害法人[2](P263)。


  

  从字面上看,萨维尼似乎将采取一种折衷的立场,其实正好相反,从国家权力所受限制角度来看,他是极端管制论的支持者,因为,他认为法人财产的变动是否合法应当取决于国家的自由裁量权,而上文中的“放任论”和“管制论”都剥夺了国家的这种特权。


  

  当然,萨维尼也认识到国家权力的危险性,所以他也承认:


  

  下列公正的考虑是无庸质疑的:通过夸大国家对于法人(特别是公社)的监护地位,已经产生了相当大的危害。曾经先是税务法庭,后来是国家官员追逐权力的贪欲,对共同体造成了极大损害,由于仍然有许多经营问题受到国家持续性的并且经常是非常阻碍性的支配力监控,而经营问题最好留给共同体的独立管理,独立管理又仅仅服从国家的一般性监督这一自然隐性条款。[2](P263-264)


  

  虽然萨维尼也提出了“独立管理”这类口号,但也仅仅是个口号和姿态而已,从总体上看,他关心的是国家权力如何实现对团体内部重大事务的监控,适于独立管理的事务只能是无关大局的“细故”,因为从根本上说,他并不相信团体的“独立管理”能够实现正义和公平,所以,他关于限制国家权力的论述也只能是轻描淡写、避重就轻。他说:


  

  国家权力的这种滥用不能通过确定的规则加以避免,而只能通过当权者的睿智和善意加以避免,国家权力滥用这一现象不会影响国家监控原则的正当性。如果一种负责的情感激励着当权者,则国家对于法人重大事务的管制只会对法人团体产生巨大利益。这一管制将不仅服务于将来成员的利益,而且也会服务于那些可能会受到多数派自私意志损害的成员个人。这一管制将会在所有的共同体中大有作为……[2](P264)


  

  因此,萨维尼并没有真正地限制国家权力,相反,国家权力的正确性是先验的,不应因权力执行者的颟顸和贪欲而受到任何质疑,“国家对于法人的监护建立在与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相同的基础上”[2](P242),出于证明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学术需要,法人就不仅是,而且也必须是一个法律残废了。


  

  从根本上说,萨维尼对于团体内部关系的定性,对于团体—国家关系的安排,实际上都是其戴着“有色眼镜”进行考察的结果,这副“有色眼镜”就是他的政治前见——全能国家的政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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