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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内的天理人情

法律内的天理人情


刘道纪


【摘要】情、理、法的冲突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理出于人的正当情感与诉求,法出于公理与天理。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私情,而法要容情的“情”指的是在社会上具有广泛认同度和代表性的世情与民情,只有通世情民情的法才是赢得民众认可的法,只有达公理天理的法才是具有生命力的法,通“情”达“理”是一部良法的前提与基础。法之所以要容“情”,是基于人性的要求,因为法是人的产物,是基于人性的需求而产生的规则,凡是违背人的正当情感与诉求的法,迟早要被修正或废止。法与情交融的途径在于立法的人本化,司法的人性化,执法的文明化,当法律有悖于世情民情或两者发生冲突时,作出退让的应当是法律。
【关键词】法;理;情
【全文】
  

  在当今社会中,除了合情合理合法和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还不合法的事情外,也有些事情合情合理不合法,有些事情不合情理却合法。在法治实践中,也经常发生情、理、法的矛盾或冲突,致使司法人员陷于两难的境地。有位哲人曾说,困扰我们的不是事情的本身,而是我们对事情的看法。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看待情、理、法的矛盾或冲突呢?


  

  一、“情”为何物


  

  情、理、法的冲突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探讨这个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情、理、法概念的内涵,尤其是情与理的指向。


  

  就一个自然人而言,情与欲相连,有时很难分开,无情便无欲,无欲则无情。人有七情六欲,七情的内容,《礼记·礼运》上是指“喜、怒、哀、惧、爱、恶、欲”,佛教指的是“喜、怒、忧、惧、爱、憎、欲”,现代一般是指“喜、怒、哀、惧、爱、恨、怜”。对于六欲,不同的学术门派所指差异较大,东汉高诱的解释是“生、死、耳、目、口、鼻”,泛指人的生理需求;也有人概括为“见欲、听欲、香欲、味欲、触欲、意欲”,佛教《大智度论》的六欲是指“色欲、形貌欲、威仪姿态欲、言语音声欲、细滑欲、人想欲”,即人对异性天生的六种欲望,亦即“情欲”,现代通常是指求生欲、求知欲、表达欲、表现欲、舒适欲、情欲。在笔者看来,七情六欲系人的本能,泛指人类最为基本的生理和心理欲求,它的特点是与生俱来,弗学而能。人若无情无欲,六根清净,不食人间烟火,那就成“神仙”了。


  

  情可以分为亲情、爱情、友情等。亲情的适用范围主要在于亲属家庭,人有享受亲情的权利,如未成年时享受家庭和亲属的抚养与关爱;人也有维护亲缘的义务,如尊敬长辈,赡养老人等等。爱情的适用范围主要在于男女交际,人在发育到一定年龄时就会对自己感兴趣的异性产生一种特殊的情感,彼此相爱,每个人都有爱和被爱的权利,但也要承担由此而来的义务。友情的适用范围主要在于社会交往,人第5期刘道纪:法律内的天理人情是社会中的人,社会由人组成,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脾性相投、志趣相近者就可能成为关系密切的朋友,每个人都有分享朋友快乐、接受友情资助等权利,但也要承担“对得起朋友”这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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