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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主义视角下的著作权的正当性及其边界

后现代主义视角下的著作权的正当性及其边界



——从个体权利到基于商谈的共识

熊文聪


【摘要】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演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哲学观念和文化思潮的影响,其中的作者身份、私权神圣和现代主义进步理念均源于欧洲近代的启蒙思想。正是借助这些浪漫化修辞,出版商才得以在财产的公共选择中占据道义和话语上的优势,倾向性的保护态度导致了私权的不合理扩张。后现代主义哲学、美学及政治学对所谓作者、财产、进步等一元化的“宏大叙事”进行了解构,并且将整个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建立在不同利益主体的共识之上。这种共识只有通过民主商议机制才可能达成,而代表公共利益的民间组织将在其中发挥关键作用。
【关键词】著作权;正当性;后现代主义
【全文】
  

  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着作权的正当性争议由来已久,其原因主要有四:将作品这种无体的符号系统视为可由人支配的财产,有违社会一般观念;作为激励创新的一种机制,着作权不是从来就有,且即使现在也存在替代性方案;着作权的边界完全依赖人为解释,而解释的不确定性带给人们不稳定预期;着作权不断扩张没有经过合理对价,公众基本人权受到限制却没有获得相应补偿。为回应这些争议,学者们常引用洛克的劳动价值论、黑格尔的人格意志论、边沁的功利主义论等学说来阐明着作权的哲学基础,[2]但又很难解释着作权法中的诸多权利限制规则。回溯历史可知,着作权法中的作者身份、财产神圣及基于知识积累的进步观念均源自欧洲近代的启蒙思想。出版商正是利用了这些浪漫化修辞,才得以在每次由传播技术革新带来的利益重新配置中占据道义和话语上的主动,力量的不对等最终导致了私权的不合理扩张。随着时代变迁,后现代主义思潮对现代主义所谓的进步、财产、自由等“宏大叙事”进行了解构,并指明作者中心是权力建构的产物。后现代政治哲学所倡导的差异、多元理念有助于立法者重新认识着作权法的目标价值,即通过民主程序保障不同利益主体表达各自见解及诉求,因为只有基于充分辩论和商谈所达成的共识才是制度得以存在并不断发展的正当性基础。


  

  一、对“进步”的不同解读


  

  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第1条明确表明了其立法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杰斐逊、麦迪逊等美国国父更是将创设知识产权的初衷明确写入宪法:“国会有权立法,通过赋予作者和发明人对其创造物有限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3]可见,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是着作权制度的核心宗旨。知识被视为“人类进步的阶梯”,为激励知识创造与积累,应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排他性权利,以阻击他人的掠夺——着作权由此而生。然而,知识本质上是信息传递,不会因使用而损耗,且可满足多人共享,这种公共性决定了知识如果被独占,将阻碍信息的传播与利用。激励说的自相矛盾在于:“为促进知识的创造而设立的知识产权,却使知识的可及性及使用受到了限制”。[4]


  

  在这一矛盾中,“进步”能否真正兑现就值得怀疑。事实上,这种浪漫主义“进步”观源于欧洲近代的启蒙思想。在启蒙思想看来,社会乃一个从低级向高级不断进步的有机体。韦伯指出:“对一个现代文明人来说,死亡没有意义。它没有意义,因为一个现代人的生命被置于无限的进步过程中了,而这一过程的核心含义是,它是没有尽头的。对于在这个过程中的人来说,前面总有新的进步”。[5]拉什则认为:“进步意识形态与各种早期历史观的主要区别并不在于天国的凡俗化,以致对历史发展内在的进步的新的强调。它最初的吸引力以及持续的花言巧语全来自那种更加明确的设想,即贪得无厌的胃口可以驱动经济的机制—正如人们永不知足的好奇心推动着科学的工程—因此确保了生产力的无限的扩张。”[6]在他看来,正是与无以限制的欲望相勾连,一种人类社会将不断向前进步的乌托邦理想才得以形成。


  

  在启蒙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性主义主张没什么是不能被理解和解释的,知识是可被掌握的客观实体,能将人类从愚昧和非理性中解放出来。[7]然而,知识的积累并没有让生活得到普遍改善,反而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在所谓现代化的目标下,人类从未停止过战争、掠夺、残杀,而资源枯竭、环境恶化、道德败坏及中产阶级数量的缩小也有力反驳了这种乌托邦理想。尼采指出:“人类并没有像所相信的那样展现一个更好、更强、更高级的发展。‘进步’只是一个现代概念,就是说,它是一个虚假的概念”。[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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