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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利益冲突的衡平规则

符号利益冲突的衡平规则



——“老干妈”案新读

熊文聪


【关键词】符号利益冲突;衡平规则;老干妈
【全文】
  

 【案情概要】


  

  1994年,贵阳老干妈公司推出以“老干妈”为名的风味豆豉,颇受当地消费者欢迎。1996年8月,该公司开始在其生产的豆豉外包装上,使用自己设计的瓶贴,并于1998年8月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湖南华越公司于1997年10月开发生产“老干妈”风味豆豉,其产品瓶贴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的瓶贴相比,除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厂址电话、邮政编码不同以及将陶华碧肖像换成了刘湘球肖像外,其余色彩、图案、产品名称及“老干妈”三个字的字体均相同。


  

  1998年1月,湖南华越公司将其重新设计的瓶贴向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同年10月获得专利权。该瓶贴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的瓶贴相比,只是将椭圆形图案改为菱形图案。1998年12月1日,湖南华越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商标,使用类别为第30类商品。同年12月30日,贵阳老干妈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使用类别同为第30类商品。双方分别对对方商标提出异议。2000年8月,国家商标局分别裁定驳回异议。随后双方均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1999年11月,贵阳老干妈公司以湖南华越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盗用了其产品的特有名称,并仿冒其瓶贴,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认,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其瓶贴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销毁被控侵权产品及其标识、瓶贴;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应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其所使用的瓶贴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亦应予以保护。湖南华越公司在最初使用该商品名称时,贵阳“老干妈”风味豆豉已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该使用方式具有明显的“搭车”故意,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南华越公司除继续使用已获得专利权的包装瓶贴外,不得再使用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相近似的瓶贴。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老干妈”作为一种商品名称是贵阳老干妈公司创先使用的,也是因其使用而知名。“老干妈”三个字虽无独特的创新,但由于贵阳老干妈公司的使用,使“老干妈”三个字已经与贵阳老干妈公司及其生产的风味豆豉密切相关,不可分割。在社会上说起“老干妈”,人们自然会想到它代表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风味豆豉。“老干妈”风味豆豉包装瓶贴具有与其他类似商品包装、装潢相区别的个性特征,应认定为其所特有。


  

  湖南华越公司“老干妈”风味豆豉的包装瓶贴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的瓶贴相近似,已给消费者造成误认,构成侵权。现湖南华越公司以其瓶贴已获得专利权为由,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由于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它与专利权属于两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发生冲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使用人享有的民事权益。因此,湖南华越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撤销一审判决,判定湖南华越公司停止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及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相近似的瓶贴,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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