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你的意思是,我们国家可以通过适用法律、制定法律等方式推进宪法实施?
韩大元:从严格的法治原理来说,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用法律来规定,行政法规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规定宪法的基本权利,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基本都是行政法规,我认为这种立法模式不利于实现法治的基本原则。
再比如,还有哪些法律能积极发挥解释的功能?我发现有些立法机关包括一些学者有一种“立法依赖症”,凡是社会中出现矛盾冲突,都想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来解决,当然,必要的法律制定和修改是可以的,但也要看到主要的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是适用和解释法律,并不是“立法”。现在法律解释太少,宪法解释基本没有,这样我们失去了用解释的方法来调整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冲突的有效手段。导致的后果,第一是不能有效适用法律;第二是给“两高”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界限带来不确定的因素;第三对整个国家法治建设来说,不利于维护已有的法律秩序与法制的统一。
宪法实施比较理想的状态是立法、修法和释法并重,能用解释解决的用解释解决,解决不了的才修改。
以“依宪治国”理念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
中国新闻周刊:前面谈到宪政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对公权力的约束,82宪法在这方面着墨不多,你怎么看?
韩大元:大家都知道,82宪法修改是在改革开放刚开始的背景下进行的,国家价值观还在转型中,主要是为了纠正78年宪法的错误,通过宪法凝聚社会的共识,重新建立社会和法律秩序。所以对30年前修改的宪法我们应该用历史的、客观的立场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