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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社会主义宪政”理念凝聚共识

  

  中国新闻周刊:提到普遍性宪政价值的本土化,是否意味着“社会主义宪政“与原来所指的宪政有一定差异或是独特之处?


  

  韩大元:也不能简单说是差异,我的理解是社会主义宪政是宪政发展的新阶段,也是传统宪政内涵的丰富与发展。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政,追求的目标就是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宪法本身就有特殊性和普适性的价值,特定国家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的制度有其特殊性,但宪法所追求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我把它称之为“人类共通的语言”。既然是具有特殊性的东西,那么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就会有不同的制度安排。但制度的多样性不应该影响制度的普适性价值,应当是殊途同归,目标是一样的。否则各国为什么参加联合国的一些公约,为什么赞同人权这些普遍性的价值以及签署《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经济及社会文化公约》两个公约?签署两个公约,就明确表示我们承认人类共有的人权的基本价值。既然承认人权的共同价值,也必然承认宪政的共同价值。


  

  中国新闻周刊:“宪政”在很长一段时间好似敏感词,是否有意识形态的束缚?


  

  韩大元:像“人权”概念,过去我们也不敢讲,属于禁区,改革开放过程中,法治领域最大的思想解放就是被视作禁区的“人权”成为人们谈论最多、应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人权”成为热词,为整个共和国的价值共识、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的形成提供纽带,使得社会生活得到稳定持续的发展。


  

  宪法和宪政的核心是“人权”的保障,通过2004年修宪,我们已经承认“人权”的合法性,但如果不承认“宪政”,实际上否定了人权保护的载体,自然脱离法治的基本理念。我们不能否认,宪法和宪政具有意识形态性和政治性,但这种意识形态性、政治性不应该成为否定宪法或宪政普遍性的理由。有的人谈论人权、宪政总和资本主义、资产阶级等概念连在一起,我认为他们把“宪法问题”过于“政治化”,忽略了宪政价值的普遍性,忽略了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宪政的客观事实,同时忽略了宪政在中国社会的价值与意义,是对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一种误解和歪曲,为人治和非法治的治理客观上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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