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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社会主义宪政”理念凝聚共识

用“社会主义宪政”理念凝聚共识



——专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

申欣旺;龚成


【摘要】有的人谈论人权、宪政总和资本主义、资产阶级等概念连在一起,我认为他们把“宪法问题”过于“政治化”,忽略了宪政价值的普遍性。
【关键词】社会主义宪政
【全文】
  

  “中共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中共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共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30年前,面对“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这个问题时,主持宪法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用这三句话来概括。30年后的今天,有人将此称为中国的“宪政原则”。如何达致这样一种状态,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提出应坚持“社会主义宪政”原则,推动社会主义宪法实施和发展。就此话题,在现行(1982年)《宪法》颁布30年之际,《中国新闻周刊》对韩大元进行了专访。


  

  制度的多样性不应该影响制度的普适性价值


  

  中国新闻周刊:在现行宪法颁行30年的时候,你提出应当迈向“社会主义宪政”,这个概念有何具体定义?


  

  韩大元:“社会主义宪政”这个概念怎么定义,学者的表述不一样,但核心价值是一样的。宪法有社会主义宪法,也有资本主义宪法,由此可以区分资本主义的宪政和社会主义的宪政状态。当然,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之上,有一个人类共有的普适性的价值,它的核心,我认为是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对公权力的限制,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特别要注意保护多数人统治下的少数人利益。这样一种人类普遍性宪政的价值在具体国家中的实现方式是多样化的,需要与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结合起来。根据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有两种宪政的形态,我把中国社会中实施宪法的过程用“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概念加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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