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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五大臣对德国宪政的考察

  

  以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为例,他们归国之后,极力向最高统治者讲明德国政体的模式与好处,而慈禧也几次召开廷臣会议讨论他们的报告和方案,最终以德日为模本的《钦定宪法大纲》出炉。该宪法表面上是照抄《日本帝国宪法》,实则全搬德国《普鲁士宪法》。因为1889年日本出台的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共76条,其中有46条条文搬用了《普鲁士宪法》,只有3条条文是日本独创的。所以,中国并非就学日本法而学日本法,相反是把学日本法作为学习和引进“欧法”特别是德国法的一个中介途径。正如考察大臣戴鸿慈所揭示的那样:“中国近多歆羡日本之强,而不知溯始穷原,正当以德国为借镜。”{7}P10


  

  再以民法典为例,德国民法典第一次草案公布于1887年,第二次草案公布于1895年。日本仿效德国民法典草案,也于1895年制定了总则、物权、债权三编,1897年又制定了亲属、继承两编,并于1898年7月16日起正式施行。当时,人们称其为日本新民法。这个新民法从它的法典体系结构和编纂风格都明显取自德国民法典,实是德国民法典的日本版而已。


  

  清政府在两次[22]派员去欧日考察之后,在考察大臣的建议与影响下,中国在20世纪初也开始引进民法典,当时学习的正是这部德国民法典的日本版。把德国民法典[23]与大清民律草案[24]比较后发现,许多内容确有相同或相似之处。这里仅举两例证之。如关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代理人问题。德国民法典的第165条规定:“代理人所为或所受的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代理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大清民律草案在第216条里同样规定了这一内容,而且内容一致,说:“代理人或向代理人所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并不因代理人为限制能力人而受影响。”又如关于债权中受领迟缓问题,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与大清民律草案的规定也很相似。正如一位德国学者说:“德国的民法制度对中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11年中国的民法(指大清民律草案——笔者注)吸收了很多德国民法典的内容。”[25]中国学者也这样认为:“民律草案(指大清民律草案)仿德国潘德吞编制法(Panderkten System),计分五:第一编总则,33条。第二编债权,654条。第三编物权,339条。第四编亲属,143条。第五编继承,110条。”[12]


  

  不难看到,中国虽在清末向日本学习法律,得到的却主要是德国法,中国只是把学习日本法作为引进德国法的间接途径罢了。正如德国学者诺尔评价得那样:“日本吸收西方法律起了双重作用,日本不像其他国家那样只把外国法作为比较对象,而且在中日两国接受外国法的过程中还起着联结作用。”[11]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通过日本学习德国法这条间接途径之外,还有派员出洋考察这种直接途径,而后一种途径更直观、对近代中国所进行的法律改革,影响也更为深远。


【作者简介】
柴松霞,法学博士,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五大臣是指戴鸿慈、端方、载泽、尚其亨、李盛铎。
这家饭店已不复存在,二战中被炸毁,其原址上盖起一座德累斯顿银行分理处。
Otto Frank:《Die Chinesische Kommission zun Studium fremder Staatseinrichtungen》,《Kolnische Zeitung》,vom25,Februar1906。中文可译为:福郎克:《中国访问团学习外国的国家管理》,《科隆日报》1906年2月25日。
德国国家档案馆:ADBC,Nr.593。
Akten der Koeniglichen Bibliothek zu Berlin betr.Besich-tigungen der Bibliopthek.Nr.Ⅱ.5.Band 1,1805—1927, Blatt 55。
清朝末年,中外国际交往日益增多,许多国家为了联络情谊,对外国重要来宾如使节、 考察官员、游历要员等,往往赠以本国勋章。
德国拜尔公司保存的当年考察团访问该公司的部分档案。
现存德国基尔市档案馆。
现存德国纽伦堡市档案馆。
德国拜尔公司保存档案。
德国柏林档案馆藏档案。
德国国家档案馆:ADBC,Nr.593。
该报纸于清光绪十二年九月初四(1886年10月1日)在上海创刊,德文名称为Der Ostasiatische Iloyd。创办初期每天早晨出版发行,创办人是纳瓦拉兼报纸主编。开始,德文新报内容偏重于商业消息,后逐步偏重为国际新闻和言论的综合性报纸,对象为上海、远东地区及欧洲的德语读者。宣统二年九月初四(1910年10月6日)还增刊了中文周刊《协和报》,向中国读者宣传介绍德国建设。
《简派重臣出洋意在考查德日宪法》,《申报》1905年7月15日。
《出使九国日记》与《考察政治日记》等均收入上世纪80年代钟叔河先生所编的《走向世界丛书》。该丛书全面收集了晚清中国的驻外使节、考政大臣、留学生、旅行家以及政治流亡人士等亲历欧美和日本的见闻、日记。有评论说研究晚清史的学者不读这套书是不可思议的。后人翻看考政大臣当年造访各国所录的笔记,往往震憾不己,无不感慨这些熟读四书五经长大的封建大员们,其见识眼量远高于今日所谓芸芸高官。
详见载泽:《列国政要》,商务印书馆,北京,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端方档646杂。
Bernhard Fabian. Buch, Bibliozhck und geistcsesen—schaftliche Forsehung.Vandenhoeck & Ruprccht Got—tingen,1983。
德国国家档案馆:ADBC,Nr.593。
《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563,第11—12页。
德国国家档案馆:ADBC,Nr.593。
第一次是指以五大臣为首的政治考察团1905年出洋考察;第二次是指1907年以于式枚、达寿、汪大燮为首的宪政考察团赴德、日、英的考察。
本文所说的民法典是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本文所说的大清民律草案是指《法律草案汇编》,修订法律馆司法出版处1926年版。
Dr. K. A. Bünger:《Das Neue Chinesische BGB Seine Entstehungeschichte und Systenatik》,《Blatte Für lnternationale Privatrecht》6(193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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