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还旁征博引,用世界上一些强国从立宪中由弱致强的事实,说明立宪制度虽“滥觞于英伦,踵行于法美”[9],但许多国家“纷纷效法”,因此“近百年间,环球诸国,无不次第举行”,“而俄罗斯跨欧亚之地,处负嵎之势,兵力素强,得以安常习故,不与风会为转移,乃近以辽沈战争,小陆交困,国中有识之士聚众请求,今亦宣布立宪。”[9]至于象瑞典等一些小国,为了摆脱不利的国际形势,都兴立宪:“大抵弱小之国,立宪恒先,瑞典处北海,逼强俄,则先立;葡萄牙见迫于西,则次之;比利时、荷兰,壤地偏小,介居两大,则次之。”{7}P110经过立宪,这些小国“遂跻强盛”。于是“立宪之风,盛于欧美”。他们特别以日本为例,指出日本立宪“相距不及七年耳”,“于是一战而胜,再战而胜,名誉隆于全球,位次跻于头等”{9}P29,从而得出“立宪有百利无一害”的结论。
考政大臣对西方政治制度的赞扬与批评,正是他们对国家与民族命运以严峻思考后作出的冷静结论。其赞扬意味着中国所应学习之处;其批评暗示了中国所应摒弃之点。如戴鸿慈等人认为美国“以工商立国,纯论民权,与中国政体本属不能强同……故其一切措施难以骤相仿效。”{7}P7-9美国虽然发达,但中国不可学它,因为两国的国情相差太远;但君主立宪的英国“有中华魏晋风气”{5}P114;君主立宪的日本国力迅速增加,是因为“自政治、法律、风俗习惯无一不描摹德派”。{5}P137
戴鸿慈进而指出德国“至于用人行政,则多以兵法部勒其间,气象森严,规矩正肃。其人民习俗,亦觉有勤俭质朴之风,与中国最为相近。盖其长处,在朝无妨民之政,而国体自尊,人有独立之心,而进步甚猛。是以日本维新以来,事事取资于德,行之三十载,遂致勃兴。……而其良法美意行之有效者,则故当急于师仿不容刻缓者也。”{7}P9-10这就是说,他们在考察之时,已经注意到像英、德、日这样保留着君主制外壳的国家,可以作为中国效法的模式,同时又排除了不适合中国学习的类型,如美国这样历史比较年轻的国家。找到了中国学习的榜样之后,戴鸿慈等人便为改革政治而积极努力。回国后,戴、端方即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预备立宪的基础,鉴于中国“时形竭蹶,弊患潜滋,不尽由于才智之悬殊,当归咎于制度之未备”{7}P368,他们断定“中国非急采立宪制度不足以图强。”{7}P367
更难得的是,当时戴鸿慈等人即已认识到宪政改革不应当孤立地进行,而是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如戴鸿慈强调:“顾空言立宪,而国民无普通智识与法律思想,则议法与奉法略无其人,弊与不立宪维均。故广兴教育与多设法律学校,分班出洋学习法律,尤为根本之图,此则归国后所亟宜注意之事。”{5}P225-226再如,戴端团在德国考察时也注意到该国立宪政治之中对于军队力量的重视,不无感慨地说:“立宪之要在自治,自治之要在民兵。”{5}P132由是反思中国这种尚武精神的缺乏,导致了国弱民贫的局面。因此,端、戴积极主张学习德国,认为崇尚武备是朝廷刻不容缓的事情。“查德国以威定霸,不及百年,而陆军强名,几震欧海。揆其立国之意,专注重于练兵。”“德皇论及中国变法必以练兵为先”。{7}P9-10
四、考察团考察德国宪政的结果
从清末开始,中华法系逐渐遭到“变故”,中国逐渐向大陆法系国家倾斜。从现象上看,中国在清末主要是吸取日本法,然而在实际上,中国从日本法律中吸取的却是德国法律。因为日本法律在明治维新以后,经过一个全面模仿德国法的时期。从19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日本把德国法作为楷模,制定自己的法律。这一时期的日本法,实是德国法的翻版。关于这一点,日本法学家至今仍直言不讳。伊藤正已在他主编的《外国法与日本法》一书的第三部分里,专门阐述日本法对外国法的接受问题,其中把这一时期说成是德国法起支配作用的时期。[10]
至20世纪初,日本法律已经比较俱全,法学也相当发展。而中、日两国地理位置相近,文字也非常相似,这便是一条十分理想的学习德国法的间接捷径。正如康有为在《进呈日本明治变法考序》中所言:“若因日本译各书之成业,政法之成绩,而妙用之,彼与我同文,则转译辑其成书,比其译欧美之文,事一而功万矣。”关于这一点,一位德国学者曾这样简要地叙述过:“由于日本将法国和德国的法律本译成日文,已创造了一套法学辞汇,旧中国由于书面文字相同可以借用。日本在19世纪末各部法典编成后,德国法的影响加深了。因此,当旧中国决定采纳外国法律制度时便主张采纳德国法,这是不奇怪的。”[11]德国法就这样通过日本间接地源源不断地对中国产生了影响。不能因为清末翻译日本的法学著作多,就误认为是日本法影响了中国,而不是德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