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客户毁约,离职销售员索要提成工资
白某是一家培训公司的销售人员,一次与某事业单位顺利签单。该培训公司与事业单位的合同约定总款项30万元,分3个月支付。根据培训公司提成制度,当月回款额5%作为提成发放。
合同签订后,白某因为身体原因而提出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商海难料,事业单位解除了该培训合同。白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在职时签下此单,根据规章制度公司应支付提成,至于该合同时候履历,则不关自己的事情。
评价:剥茧抽丝,本案的关键就是提成制度的效力以及执行的问题。只要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协商或者公示并有劳动者签字,同时内容合理合法,就是有效的。具体本案中,提成制度明确规定,支付提成的前提是当月有回款,而不是签订合同就支付,所以白某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讨论:公司规章制度,特别是奖惩制度中的惩罚部分,如何才能有效,即在劳动仲裁中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六章 因日常管理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员工拒不交接工作,却反诉企业拖欠工资
岳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打算续签。在向岳某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后,岳某表示反对,称自己找不到其他工作,于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仍然每天来上班,并且每天在公司门口,拿一份当天的报纸拍照,以证明自己每天来上班。岳某为人蛮横,公司同事都不愿招惹。此状况一直持续两月之久。鉴于岳某每天都来,公司也支付的工资。
后单位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自X月X日起将不再支付工资。岳某随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
评价: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完全有权利不续签。个别劳动者的蛮横无理,用人单位应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大意失荆州,岳某每天来上班,单位还支付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相当于原劳动合同的续签,因此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在发出解除通知书后还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拒不交接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停发工资,停止缴纳社保,谨防因为拖延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讨论:因退休返聘而形成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吗?退休返聘协议到期后不续签,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退休返聘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