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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劳动案件法律分析

  

  讨论:减少劳动者报酬,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规定需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前提下,减少报酬应如何操作?


  

  案例二:岗变薪不变,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被企业辞退


  

  陈某是单位的技术总监,在总部北京工作。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在南京开设了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和陈某协商,希望调任陈某至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陈某认为公司将自己调往南京,是想把自己支走,因此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


  

  评价: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劳动合同重要条款。将陈某调往外地,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双方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双方已诉至劳动仲裁委,可以预见陈某将胜诉。除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陈某将继续在北京总部工作。


  

  公司的快速多元化发展,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并派驻总部人员常驻是常有的事。但从法律角度,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提出两点对策,一是充分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二是不任命分公司的职位,以出差的名义排其前往工作,即不形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讨论: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用人单位可否依据此条而直接以一纸调令将劳动者调往外地工作呢?


  

  第五章   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设计师昼夜加班,离职时索要加班费


  

  ABC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该单位上班和下班都不打卡,只是每天由专人记录出勤情况。黄某是单位的首席平面设计师。因公司业务量扩大,黄某经常在6点下班之后仍留在办公室工作。加班到10点是常有的事。后黄某离职,向单位索要延时加班费遭拒绝后申请劳动仲裁。黄某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评价:由于岗位需要,广告公司平面设计人员一般是晚上工作,并且每天实际工作时间是超过8小时的。因此比较稳妥的方法是申请综合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这样就不会存在延时加班等情形。


  

  当然,劳动者主张延时加班,是要由劳动者举证的。这些证据包括——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在延长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并有相应记录、证人证言(效力较弱)、往来收发的邮件等等。


  

  讨论:如果公司上下班都要打卡。员工下班后留在公司玩游戏,到10点多才打卡回家。劳动者以打卡记录证明自己延时加班,会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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