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鉴于职务犯罪这一权力型犯罪的特点以及巨大的危害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权威的侦查机构来应对这种特殊的犯罪。问题的解决,在理论上是清晰的,它似乎可以为我们提供圆满的解决方案。但是,实践是复杂的,看似简单的问题涉及宪政、司法体制调整的深层次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简介】
任学强,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1]普通侦查权是指《
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关于侦查的规定,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7种。
[2]有权对任何政府部门或社会、私营机构及人员进行各项查询或调查,查阅由政府雇员保存的与政府任何部门工作有关的一切记录、手册及文件;有权搜查、检查及扣押任何认为作为物证的物品;有权检查任何涉嫌贪污者的银行账户和保险箱,并限制其对财产的处理;有权进入任何政府楼宇及要求其出示任何与职责有关的内部通令、指示、工作手册或训令等文件;有权要求任何人士提供工作中所需要的任何资料,包括要求涉嫌人提供宣誓书和书面证词,列举其私人财产数额种类、开支、负债数字及调离香港的任何款项和财物。
[3}即贪污调查局局长、副局长、首席特别调查员或特别调查员可以在无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任何涉嫌犯该法规定之罪者,或者逮捕被合理控告、有可靠情报或合理怀疑表明其涉嫌犯该法规定之罪者;被逮捕者应押送贪污调查局或警察局。
[4}如第25条将以下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任何人拒绝局长或被授权的任何警官进入或搜查、出人任何地方;攻击、妨碍、阻止或拖延局长或警官进入本法规定有权进入的地方或依法执行公务;不能遵从局长或依本法执行职责的任何警官的合法要求;拒绝或忽视提供其被合理要求并有能力提供的资料。
[5]参见刘守芬、李淳主编:《新加坡廉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8-99页。
[6]当然,这些措施和执法机关采取的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都要经过法院授权。美国秉承英国普通法的思想,也建立了侦查程序的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作为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
[7]参见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93页。
[8]独立检察官的前身为特别检察官,特别检察官是美国联邦司法部长为调查对总统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指控而专门任命的职位。1978年10月,美国国会颁布了《政府道德法》,其中对特别检察官的任免和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美国独立检察官制度的正式确立。
[9]即受到了弹劾或被判处有罪、其他正当理由、身心障碍及实质上妨碍履行职务的其他理由。参见前引[7},王云海书,第105-127页。
[10]司法部长有权解除独立检察官的职务,但自1978年独立检察官制度正式确立以来,还没有独立检察官被司法部长解职的情况发生。
[11]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是指法律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赋予人民检察院对自身管辖之外的刑事案件,根据需要机动行使的侦查权。参见朱广东:《浅谈人民检察院机动侦查权的立法完善》,《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12}所谓相互交织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查办的刑事案件中涉及腐败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查办的腐败案件中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13}紧密相关的案件主要指职务犯罪案件的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
[14}在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往往具有上游犯罪,上游行为是本案立案侦查的条件。再如,贪污贿赂等犯罪往往与洗钱、窝赃等下游犯罪相联系。
[15}参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3、24、25条。
[16}1979年《
刑事诉讼法》第
13条第2款规定的“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17}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地方财政困难,一些检察院出于利益驱动有滥用机动侦查权的情况,如1993年、1994年盛行全国的检察机关打假行动就是例证,一定程序上损害了检察院的形象,影响了同其它执法机关的关系,加之立法时的部门权利之争和受某些学术观点的影响,其结果导致了法律对检察院的机动侦查权严加限制几近剥夺。
[18}参见《
刑事诉讼法》第
18条第2款规定。
[19]参见《
刑事诉讼法》第131-134条规定。
[20]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
132条规定,拘留、逮捕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执行。
[21}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
[22}1993年颁布的《
国家安全法》第
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3}1995年颁布的《
人民警察法》第
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4}[美]H.W一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2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26]参见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12条规定。
[27]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1月下发的《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
[28}除了由检察机关依据《
宪法》和《
刑事诉讼法》授权行使的司法调查权外,还存在着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监察法》行使的违纪调查(一般也称为腐败犯罪的非司法调查权)。
[29]纪检、监察部门的“两规”、“两指”措施虽然不属于司法羁押范畴,但实际上也带一定的强制性质。
[30]一些省、市、县检察院也有整合反贪、读检部门,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的成功实践。如重庆市于1998年建立了反贪与法纪合并的职务犯罪侦查局。北京市通州区、云南省个旧市等地也将反贪与法纪合并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并报当地编制委员会获准审批。
[31]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32]陈兴实主编:《检察业务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