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构
任学强
【摘要】面对权力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不仅应当享有普通侦查权,而且应当享有更有权威、更有约束力的特殊侦查权。但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特殊侦查权缺失,普通侦查权面临内部机构、外部纪检部门的双重分割,造成侦查权的双重缺失,这是反腐败不力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内部应当整合侦查机构,集中行使侦查权;在外部合理划分纪检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权,维护侦查权的权威性,是控制职务犯罪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职务犯罪;普通侦查权;特殊侦查权
【全文】
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权力配置不仅涉及国家的司法体制,还与该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关系密切,甚至受到国内职务犯罪严重程度的影响。因而,机构权力配置在不同国家具有多样化的表现,这为学者们讨论这一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实践资源。社会对职务犯罪的普遍关注,也引起了学者们对侦查权配置的无限遐想。在众说纷纭的学说之中,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考察制度实践中的运作,发现其中真正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侦查权的配置
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各国除了赋予侦查机关普通侦查权[1]以外,还要赋予侦查机关的特殊权力,以实现侦查的较好效果。由于一般侦查权的普遍性,以及职务犯罪对侦查权的特殊要求,特殊侦查权在反腐败案件中更具有研究的价值。因此,在此笔者主要讨论侦查机关的特殊侦查权。
(一)更为便捷、更有约束力的特别调查权
为了强化职务犯罪的程序控制,各国一般都赋予了追诉机构较大的权力,使其在行使权力时,更加便捷、更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香港廉政公署集司法与行政职能于一身,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项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罚。廉政公署官员被授予广泛的权力,[2]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廉政公署有权无需拘捕令而拘捕嫌犯,必要时可使用武力;廉署在采用公开手段侦查的同时非常注重秘密侦查。它可以在需要时使用各种侦查手段,以推动案件侦破。廉政公署有一支135人的秘密跟踪队伍,配有车辆、录音、录像设备。这支队伍高度保密,办公地点另设,人员身份不公开,不参与公开行动。廉政公署由最高行政长官直接领导,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同时向立法机关汇报工作。香港有关法律规定和惯例还使它与香港的公务员系统相分离,可以独立自主地运作,拥有调查的特别权力和执行其工作任务所需的充足资源,这些都决定了它在高效打击腐败犯罪方面能充分发挥作用。
新加坡法律赋予反贪机构广泛的权力。根据《防止贪污法》的规定,贪污调查局主要有以下特殊职权,无证逮捕权等特别调查权,[3] 并且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地方法官或局长根据资料或经过必要的调查确信某个地方藏有罪证,地方法官或局长可授权特别调查员或级别不低于督察的警官在必要时进入该地,并进行搜查、查封、扣押上述有关的文件、物品或财产。同时将阻碍上述权力行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4] 高效、强权的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政府有力遏制官员腐败,促进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职能部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