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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分析

  

  9、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10、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11、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12、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13、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14、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15、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16、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二)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


  

  1、由同一人或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3、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在同一个单位的;


  

  4、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5、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相互混装的;


  

  6、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明显雷同或错、漏一致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1、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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