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分析
常大鹏
【摘要】围标、串标行为,在企业招投标环节是被明令禁止的,并会导致各种法律后果,情节严重时,将触犯
刑法。本《法律分析》立足于国家立法及司法实践,对围标、串标的行为模式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介绍,供管理层参考。
【关键词】串标行为
【全文】
围标、串标行为,在企业招投标环节是被明令禁止的,并会导致各种法律后果,情节严重时,将触犯刑法。本《法律分析》立足于国家立法及司法实践,对围标、串标的行为模式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介绍,供管理层参考。
一、围标串标行为的定义:
围标、串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投标人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等行为。
二、围标串标行为的分类及认定标准: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被认定: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2、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
3、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4、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5、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6、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7、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在同一个单位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8、发现由同一人或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