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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因此,刑法96条这一解释性条款,解释的是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而非“国家规定(的)”。在考察涉及“国家规定”的犯罪时,应当将“违反国家规定”与其他含有“国家规定”字样的规定区分开来,如此方能正确领会其含义。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司法认定


  

  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含义,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就能明确与此相关的所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如何认识这一问题是正确处理相关案件的前提和关键所在。下面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为例探讨与“违反国家规定”相关的常见问题。


  

  (一)如何查找“国家规定”—以隐瞒境外存款罪为例


  

  刑法39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该条规定了隐瞒境外存款罪。本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频率较低,在很大程度上与没有正确认识其中的“国家规定”有关。


  

  根据这一规定,本罪属于不作为犯,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申报其在境外的存款,但没有申报。因此,本罪惩罚的不是在境外存款的行为,而是在境外有存款但不申报的行为。一般认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三个:法律规定;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和因行为人职务或业务而产生义务。由于本罪明确“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所以,本罪的义务来源应当是法律规定,也即罪状中的“国家规定”。因此,明确其中的“国家规定”对认定本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认为,本罪中的“国家规定”是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下简称“《规定》”), [6] 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决也支持了这种观点。[7] 但也有论者以该《规定》的制作主体不符合刑法96条规定为由,认为“目前为止,我们尚难以找到一个合乎刑法要求的隐瞒境外存款罪中的‘国家规定’”[8]。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通观《规定》的内容,其规制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收入申报,《规定》4条规定: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由此可见,《规定》仅仅规制国家工作人员年度收入的申报,没有规定如何处置收入,更没有明确规定到境外存款要申报。[9]所以,《规定》不属于本罪的“国家规定”,原因并不在于其制作主体不符合刑法96条的规定。如前所述,本罪的罪状表述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非“违反国家规定”,由此可见,刑法96条的规定对本罪并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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