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论我国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兼论刑法条文的宪政意义

王恩海


【摘要】我国刑法第96条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具体案件引发了诸多争议,亟待予以明确。文章首先以刑法分则中涉及“国家规定”的不同表述为依据,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然后以具体案件为例,论述如何查找国家规定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被告人所属单位制作的规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中的“国家规定”。文章认为,刑法96条的规定是刑法为实现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有利保障,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以宪法精神为解释原则。
【关键词】违反国家规定;国家规定;法制统一原则
【全文】
  

  我国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根据这一规定,要构成相应犯罪,行为必须以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前提。否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立法的粗疏,司法实践的复杂以及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在司法实务中,由具体案件而引发的相关争论仍然存在。本文就此展开讨论,希冀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含义


  

  虽然刑法96条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但刑法分则中除了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外[1],还有“国家规定”以及“国家规定的”[2](下统称为“国家规定(的)”)的表述,两者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认识两者的区别对正确认识刑法96条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刑法96条限制的是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条文而非“国家规定(的)”的条文,也即后者中“国家规定”的制作主体不一定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如刑法357条规定的毒品的概念中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中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卫生部联合公布,而非国务院。〔3〕再如,刑法330条规定的饮用水的国家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发布的[4],如将上述的“国家规定”主体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则无异于作茧自缚,无法更好打击犯罪。[5]


  

  为更进一步说明两者的区别,本文以刑法355条第1款为例予以阐述。这一规定既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也有“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表述。根据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中的“国家规定”是《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而“国家规定管制”中的“国家规定”则是《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2007年10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卫生部公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