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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刑法志》之监狱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三)废弃等级制度,彰显平等观念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就是要求行为主体为什么,不为什么,如何为的行为规范,它对任何主体都有平等的规范作用。现代法治的精髓在于,法律应以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为原则,不应因种族、民族、职业、身份或经济地位的不同而差别对待。法律的平等性是法律权威性的根本之所在。但是,受等级制思想的影响,在法律面前,人有亲疏,官有大小之别,法有等级之分;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就会产生有权者重罪轻判,轻罪不判的特权等级现象。这些都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平等性,因此,除掉绵延数千年的等级观念的最有效方法,也许就是张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唤醒每个公民的平等观念和意识。


  

  五、结语


  

  清末修律,腐朽的旧中华法系宣告解体。但时至今日,传统的法律观念,并不是一口枯井停留在与现在无关的过去,而是源源活水从古流到今。它深深地埋藏在我们的习俗和惯例之中,扎根于我们的教育和行为方式之中。这些传统观念无论是否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它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或者明显或者隐微的事实。首先我们需要正视这种事实,看到传统法律文化中矜恤、人治、等级思想观念对现代中国人的影响。否认它只会使我们与现代法治的目标越来越远。其次,我们需要反省,思考这些传统的文化观念哪些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的,哪些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的。要去批判那些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的观念,要去发扬那些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的传统观念。总而言之,批判其糟粕,继承其精华,在吸收世界法律文明的基础上重建出一种公平正义、尊重人权而又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新中华法系,为当代中国的“政治改革”提供一个有力的突破口,这项工作,仍然是摆在我们全体中国人面前的一项十分艰难的工作。


【作者简介】
李晓婧,单位为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载《读书》2008年第9期。
刘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9页。
德克·布迪,克拉伦斯·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唐)孔颖达等撰:《尚书》,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3页。
张仁善:“论传统中国的“性情司法”及其实际效应”,载《法学家》2008年第6期。
周良宵著:《皇帝与皇权(增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页。
胡绳著:《二千年间》,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21页。
“元朝的统治带有浓厚的民族歧视色彩,把全国人民按照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区分为四个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第一等级蒙古人是统治民族,当时称为‘国族’,享有一切特权和自由。第二等级色目人,即‘各色各目’的‘诸国人’,是指蒙古以外的西北各民族乃至中亚、西亚、欧洲各民族,包括吐蕃、乃蛮、汪古、回回、畏兀儿、钦察、阿速等,其地位、待遇仅次于蒙古人,其中有不少是军队将领、政府官员、富商大贾。第三等级汉人(又称汉儿),是指淮河以北原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契丹人、女真人,以及高丽人。第四等级南人(又称蛮子、新附人),是指原南宋统治下的遗民。”参见樊树志著:《国史概要》,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2页。
德克·布迪,克拉伦斯·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杨为星:“周代等级制度述微”,载《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参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109页。
(晋)傅玄撰,高新民、朱允校注:《傅玄<傅子>校读》,宁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页。
(晋)杜预:《注律序》,转引自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1页。
张仁善:“论中国近代法律精英的法治理想”,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胡旭晟:“我们为什么需要法治——民众的困惑与学者的责任”,载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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