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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刑法志》之监狱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纵观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我们仍可以看到录囚制度的影子,即错案纠正制度,它在我国司法中的重要体现就是再审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毋容置疑,冤枉无辜,既是对人类文明底线的挑战,也是一种最大的非正义。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出现,都会深深地触动无数民众尤其是法律人的敏感神经。因此,再审制度势在必行。那么,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录囚制度为传统司法制度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有效地巩固了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对我国当前深化错案纠正制度具有启示意义。


  

  (二)摒弃权大于法的人治观


  

  古代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是一种人治观,拥有权力的人操控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人治法的实质是政权对法权的挤压和占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都需要由人来制定和实施。在拥有人治传统司法观念的我国,如何防止法律成为权力的附庸,如何防止法律成为专断和任意的工具是中国能否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


  

  在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对法律的影响贯穿始终,具体来说,清明的政治为树立法律的权威提供了必要的环境支撑,反之,腐败的政治必然导致法制的被破坏。以民国时期为例,王宠惠是民国时期最优秀的法学家之一,他一直做到外交部长,还起草了宪法,但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约法时期,蒋介石提出要以党治国,司法党化,这与法学界精英们论述的“法治”背道而驰,但参与起草的人没有一个反对,他们提出的司法建议与其学术经历不符,到1946年考虑宪法草案能否付诸实践时,他们自己都没信心。这是一种政治上的软弱,更透射出了法律在政治面前的软弱与溃败,在权大于法的文化环境下,法治的努力是徒劳的。“法律精英在政治文化和社会文化的大气候之下,无法独立按照自身规律发展,只能在政治与社会的夹缝之间,寻觅可能的生存空间,其对法治进程的影响也就微乎其微。”[14]法律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之下制定出来的。法律思想是人们对法的关系的认识,而人们对法的关系的认识是与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地位相一致的。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政治立场,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思想。因此,政治是法律的灵魂抑或法治需要一定的政治环境相匹配,这是一个毋容置疑的事实。另一方面,政治也需要法律的制约。“政治之所以需要‘法治’,首先是因为权力必须有法律的规范和制约,而权力之所以需要规范和制约又首先是由权力的本性所决定的。”[15]很难想象,没有制约的权力会“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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