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古代监狱制度的当代意义
(一)矜恤思想在当代的投影效应: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中国古代这样一个等级社会中,各个阶级、阶层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统治者的恤囚制度在缓解冲突的紧张状态,使各阶级、阶层之间产生相互谅解的情感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其在当代的现实意义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体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矜恤思想。《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六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再按照累犯从重处罚。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可以宣告缓刑,但是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第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一些刑罚的人,免除入伍、就业时候的报告义务。在量刑和执刑过程中,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从宽对待,体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矜恤思想,是值得肯定的。
疑狱宽释观念其实包含两个内容,第一就是疑罪从有,第二就是在执刑过程中从宽对待。疑罪从有的观念已经被现代无罪推定原则所取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虽然在立法上,我国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重大冤假错案的存在,比如湖北的佘祥林案件、云南的杜培武案件、河北的聂树彬案件、河南的赵作海案件,都表明疑罪从有、从轻的观念仍然扎根于司法人员的头脑中。疑罪从有观念是我国传统司法中的观念,绵延至今。要改变这个观念,要树立疑罪从无的观念,这个转变过程仍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