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古代监狱司法之执法制约和反馈机制——录囚
录囚制度是古代监狱司法中重要的执法制约和反馈机制。录囚制度肇始于西汉,是指皇帝或地方官吏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监狱,借以审查和监督狱情。汉朝的录囚主要以平理冤狱为主。从东汉起,皇帝亲录囚徒,“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为加强对狱政的管理,唐代进一步发展了录囚制度,使录囚成为各级官署的常行之制。唐高祖李渊、太宗李世民都十分重视录囚,“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除常亲自录囚外,还规定了“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使录囚制度化、经常化。统管全国狱政的刑部,则每年正月到各地巡复狱情,“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唐代的这一录囚制度,与唐代法制的宽约、慎刑原则是一致的。
到了明朝,逐渐形成了会官审录之制,皇帝一般不再亲录囚徒,而是由三法司、司礼太监等主持会审、复审轻重罪囚。“会官审录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明朝热审、寒审之制始于成祖永乐年间。永乐三年,明成祖始定热审,以“决遣轻罪”。不久后又发展到“宽及徒流以下”,凡死罪已决等待秋后处决,其轻罪即决遣,对未能即决者,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成化年间,热审之制进一步完整,形成“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等具体制度。寒审之制始于明成祖永乐四年,当时考虑到天气寒冷,大多数非死罪囚犯会冻死狱中的情况,成祖下谕,“凡杂犯死罪下约二百,悉准赎发遣”。从此始有寒审之制。“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清朝有热审,无寒审,秋审、朝审更加发展。顺治十三年,谕刑部:“朝审秋决,系刑狱重典。朕必详阅招案始末,情形允协,令死者无冤。”此后,列朝皇帝对于秋审都勤慎校阅。秋、朝审之制发端于明朝,而完备于清朝,“二百馀年来,刑部历办秋、朝审,句稽讲贯,备极周密”。
从西汉以来,历代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支配下,都把“录囚”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规定下来,并不断有所充实和发展。由帝王或地方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向狱囚讯察决狱情况,实行对狱情的审查监督,借以宣扬“仁政”,这些对在押的已决或未决犯人进行复审的司法行政措施,防止了冤狱和滞狱的发生。录囚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种特有现象,亦是儒家“慎刑”思想的体现,有利于司法权的高度集中和统一。录囚对法律在社会中是否得到了正常的运行,无疑起到了检验作用,这对于整体司法制度的合法运作具有积极的正面功效,因而在社会群体心理中必然会提升法律的威信。录囚是一种受法律非难时的公权救济(当然侠义行为不包括在内,因为这属于私力救济),特别是在中国古代忽视个体权利的社会,个体法律救济几乎是无望的幻想。因此,录囚制度的确立对于法律制度而言是一项宏观调控的良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