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意向性思维:中国宪政文化缺位的肇因
如果西方宪政文明是普遍理性在人类社会结构的表现,那么普遍理性的缺失,自然就难以自生自发形成宪政文化。有鉴于理性有多重演绎形式,因此贸然论断中国的儒学传统不是理性显然有失妥当。事实上,依相信规律存在,并且相信规律可知这两个标准来判断,我国传统儒学文化亦不乏理性因素,但是,这种理性成分也仅只是停留在“相信”层面而已。儒学文化对于规律,或者说对客观自然界的本质、根源和发展等问题,其实相当漠然,“儒家传统基本上一直满足于这样一种形成中国民族性的叙述:它似乎不依赖任何一种关于世界根源的思辨。这就是说,儒家传统不需要从某种超越的根源寻找一种最初的开始。”[9]1
也就是说,儒学虽相信规律存在亦相信规律可知,但是它仅关注主观世界,执着于内心自省,醉心于修身立命之说和人伦道德之学。故儒学中的理性对本源、本质、规律等客观性命题几无兴趣,不需要亦没能形成系统的认识论体系,因之也就与西方宪政文化所必需的超验正义和普遍主义无关。所以,如若我们将西方那种具有超验正义性的普遍主义理性论概括成对象性思维,那么,儒学人伦道德观所贯彻的就是意向性思维:
(一)意向性思维强调思维的主体因素,乐于关注人的内心自省和人伦道德而不愿将时间浪费于探索客观的一般规律。它无视客观世界,代之以人为中心,出发点是主体的情感需要、评价和态度,目的是通过直觉、体验等主体意识的意象活动,来获取人生和世界的意义,“世界的意义内在于人而存在。”[17]客观的知识和真理不再构成思维和知识的对象,知识和理论对于人生有什么意义才是终极目标,因而意向性思维逐渐蜕化为围绕人展开的实用主义和实践理性叙事:真理与否并不重要,是否有用才是关键所在。从根本上来说意向性思维就是一种价值论或意义论的,而非对象性思维那种超然的认知型或实证论。
(二)儒学的意向性思维在其修身立命之说和人论纲常之学的构建过程中,其中虽不乏对宪政有所裨益之论,但是,它之于我国宪政文化最大的弊端,就在于推崇经注文化,建立的是以注释和考证为主来获取并传播知识的理论论证框架。可以说,“‘汉学’是一种致力于注释和考证的传统学术。”[19]2致力于注释和考证,就意味着作为一种认知结构,它趋向于以“接受”而非“创新”、“辩论”的方式来获取知识、阐述真理。所谓“接受”,一是意味着判断是否真理的标准不是人人都拥有的理性,而是作古的圣人权威和统治当局的注释与颂扬,权威性的类型因此就只能是历代精英和统治者,普通人的理性和真理却无立足之地,宪政文化所颂扬的超验正义和基于平等理性提出的人权、民主等思潮自然也就无从谈起。二是,借用阿尔蒙德《公民文化》关于“民”的类型分析来说,如果民众仅作为接受者而存在,那他之于国家就仅有地域管辖的价值,是臣民而绝非公民,虽接受行政管理和法律约束,却仅作为国家政策输出系统中的受众存在,在政策议决等国家政策输入系统中没有或者只有微弱影响力[18]。所以如果说儒学文化易塑造奴民、顺民,那么以注释和考证为框架的经注文化就是罪魁祸首,它是以其认知结构中“接受”这一根深蒂固的奴性人格妨碍国人公民性和主权观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