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B会考虑申请人的财政状况是否足以履行相关义务,并引入了“国家利益”这样较为含糊并主观性强的概念。之后向矿产部部长提出是否授予权证的建议。在授予特种资源的SG的建议中,MAB会列明最低资本要求、许可的期限、最低生产效率、特种矿产的特许费(Royalty)数额、SG的年费等。矿业部部长会将最终意见递交总统审批。总统有权在提前12月通知权利人的情况下撤销已授予的特种资源SG。
因此,可以总结津巴布韦特种资源的SG有以下特点。鉴于是战略性的特种资源,所以特种资源SG申请的要求高,需要特定担保;批准的层级高,需要总统特批;获批的不确定性大,审查机关将适用主观性强的“国家利益标准”;特种资源SG的特许费(Royalty)非完全事前确定,需要与国家专门协商,将影响投资评估;即使获得批准,也有后续的详细标准;除非总统批准,SG不得转让。
(四)矿业领域本土化法案的特殊规定
根据2011年3月颁布的《外国矿业公司本土化规定》,所有净资产超过1美元的在津外国矿业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将公司多数股权(51%股权)转让、变卖给津巴布韦人。津政府在一份公报中说,所有符合规定的外国公司必须在2011年5月前向政府提交实施方案。
本土化和经济授权部部长表示政府将与受影响的公司共同计算需要转让、变卖资产的价值。对于中国公司,他表示,由于津中之间矿业合作均为国家项目,因此不在本土化规定的适用范围。
截至2011年6月,已有至少175家矿业企业提交了该方案。2011年8月,津巴布韦政府已同意38家矿业企业的本土化方案,其中包括Black Granite stone、Zimbabwe Alloy Limited、Dominant Trading、Aloe Holdings、Bilboes Holdings (Pvt) ltd、Explorien Mining、Kadoma Gold projects、SS Minerals、Stone Holdings group、Dorowa Minerals等。其他一些企业的本土化方案正在审核中,包括Freda Rebecca Gold Mine、G&W Industrials Minerals、First Access Mining Limited、Bikita Minerals and Dakota mining等。
(五)矿业投资的特许费
矿权人应当向津巴布韦税务局(Zimbabwe Revenue Authority)缴纳特许费(Royalty)。如果矿产品完全在津巴布韦境内消费,特许费将全额返还。
目前各类矿产特许费如下表:
来源:Doing Business in Zimbabwe, Delloite, 2010
特许费的计价标准是矿物销售的公允市场价格。津巴布韦法律不允许将缴纳的特许费从税前利润中扣除。
五、津巴布韦金融和外汇法律
(一)金融制度
在南部非洲,津巴布韦银行金融系统的渗透率和技术水平被认为仅次于南非。津巴布韦的中央银行被称为储备银行,负责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牌照、实施国内货币政策、进行外汇监管等职能。央行向津巴布韦财政部负责,财政部有权指示央行采取特定的政策导向,并审批央行的年度预算。
银行间市场成员包括商业银行、商人银行、贴现机构、融资机构、住房抵押贷款机构(building societies)、政府全资所有的社区储蓄银行POSB(People''''s Own savings Bank)等。除此之外,金融系统的组成主体还包括资产管理公司、退休基金、津巴布韦证交所(ZSE)等。
(二)公共举债法律
1. 公共外债的审批
储备银行作为国家的代理人负责公共举债的本息偿还。在管理国家的公共外债方面,津巴布韦财政部与储备银行共同负责,协调管理。
举借外债的具体审批事宜由津巴布韦储备银行下设的外债协调委员会(External Loan Co-ordination Committee,以下简称ELCC)负责。ELCC成员由财政部和储备银行的官员组成,财政部在其中的话语权相比较更大。为了便利津巴布韦国内外投资者,去除不必要的官僚障碍,授权交易商(Authorized Dealer)有权举借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债,不需ELCC事前批准。
2. 外债的日常管理和偿还路径
所有公共外债的偿还必须通过储备银行进行。主权担保公共机构或金融机构举借的外债,日常管理和贷款偿还也通过储备银行进行。
私营行业举借外债的偿还应当通过授权交易商进行,即经储备银行批准的特定的商业银行和商人银行。
3. 将要成立的外债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