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所有合并或增资后资产超过50万美元的公共公司以及其他商业主体必须在30天内提交本土化进程计划书(IDG 02表)。
(4) 部长将向其认定的未按期提交“计划书”的企业发出IDG01表或IDG02表,企业必须在30内反馈,否则视为违法,可处罚款及对董事人员处以5年以下徒刑。
2. 本土化限制
IEE 2010要求,除非投资交易的最终结果导致本土津巴布韦人持有商业实体51%的股份,否则:(1)不得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的并购和股权重组,或(2)控股人不得进一步对企业进行收购,或(3)如果企业价值超过限额规定,控股人不得放弃其在企业中的权利,或(4)如果分拆后任何商业实体的价值超过限额规定,不得分拆商业实体。
IEE 2010确认了14个外资投资受限的行业,即农业经济作物生产、城市交通运营、零售与批发、理发美容服务、职业介绍所、房地产中介、清洗服务、农作物碾磨、面包房、烟草分级与包装、烟草加工、广告代理、牛奶加工、旅游产品生产与销售。政府将不再对外国投资者批准涉及这14个领域的新的经营许可,对外国投资者已经涉及这14个领域的企业要按本土化法案将51%股权移交给本地人。
3. 监管机构和相关机构
津巴布韦于2009年成立了青年与本土化部。IEE 2007授权国家本土化部长(或由总统临时指定的其他部长)监察和批准本土化立法及操作过程。IEE 2007授权部长在其认为有充分理由时有权批准企业关于推迟或免除本土化进程的申请。
2010年成立了国家本土化与经济授权委员会(National Indigenization and Economic Empowerment Board,以下简称NIEEB)。NIEEB主要职能是向部长提供策略性建议与咨询;向部长提供法案执行方面的建议与咨询;对基金进行管理等。
津巴布韦成立了国家本土化与经济授权基金。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本土津巴布韦人获得股权获取、启动和拓展商业,即为津巴布韦人通过本地化法案进入主流经济领域提供资金支持。国家本土化部长被授权向所有公立、私营公司及所有盈利机构强制征集基金。未完成交付的机构、个人将被视为违法,并予处罚。
4. 对我国投资的可能影响
据报道,津巴布韦将参照南非黑人经济授权法(BEE)执行中所采取的方法,即考虑中国与印度企业对南非经济的贡献而授予某些优惠政策。但目前没有优惠方式的具体说明。
津巴布韦本土化和经济授权部部长曾公开表示,由于中津两国之间的矿业合作多为国家项目,因此不在本土化规定的适用范围。因此,似乎可以理解为国家项目可以获得本土化豁免。但这种论调并无明文法律支持,对“国家项目”也没有法律定义。未来中津蜜月期过后,这仍是投资的风险点。
四、外商投资津巴布韦资源领域的特别规定
津巴布韦矿产资源丰富,主要矿产为黄金、铂金、钻石、镍、铜、锌等。其中铂金储量居世界第二位,黄金产量居非洲第三位。
由于矿产资源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津巴布韦制定了相对完善的矿产资源投资法律,有较为完善的监管机构体系和权证制度,并颁布了特色矿业行业本土化法案。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
津巴布韦1961年颁布了矿产与开采法案(Mines and Mineral Act),之后进行了若干次修订。矿产所有权由津巴布韦总统代理国家行使,允许外资投资津采矿活动。其他适用的法案包括矿产销售公司法案(Mineral Marketing Corporation Act)、黄金贸易法案(Gold Trade Act)、宝石贸易法案(Precious Stones Trade Act)、基本金属出口管制法案(Base Minerals Export Control Act)等。
(二)监管机构和垄断企业
1. 矿产和矿业开发部
矿产部(Ministry of Mines and Mining Development)的主要职责是指定矿产开发计划、监督计划的实施、审查矿产法律、更新矿产储量信息、吸引投资、推进矿业本土化、监管国有矿业企业等。
矿产部(Ministry)下设七个分部(Departments),分别是:矿业法律和监管分部(Department of Mining Law and Administration),负责法律实施、授予权证;矿业促进开发分部(Department of Mining Promotion and Development),负责吸引国内外投资,监督矿产品销售等;矿业工程分部(Department of Mining Engineering),负责勘探、工程等技术问题;冶金分部(Department of Metallurgy),负责矿产品冶金工作;地质勘测分部(Department of Geological Survey),负责全国地质勘测、数据统计、地质技术服务等;人力资源分部;财务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