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域外法学之津巴布韦投资和融资法律

  

  前述鼓励类项目不需进行审批,可以直接登记,由ZIC颁发投资证书(Investment Certificate)。鼓励类项目之外的项目,在ZIC对申请审批通过后颁发投资证书。


  

  (四)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特别规定


  

  各国一般允许股东以实物、技术、知识产权、矿权权证等作为注册资本入股,同时规定一个现金入股的最低比例限制。津巴布韦对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有特别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外汇现金、机器设备投资入股,但是不得以原材料、技术、注册费、服务等形式出资入股。


  

  (五)外国企业融资并购津巴布韦企业的法律


  

  1. 储备银行对并购的审批


  

  外资投资并购当地已成立的非上市公司,即褐地投资,需要津储备银行批准。例如,津储备银行根据外汇管制法案(Foreign Exchange Act)第22章第5条的规定,对非居民的投资实施审批。申请应当通过被投资公司的商业银行递交津储备银行。


  

  一般情况下,储备银行不会允许外资并购导致超过40%的当地股权稀释,即外资一般情况下至多只能收购非上市公司40%的股权,超过该比例需要特批。


  

  2. 并购中可能的反不当竞争审批


  

  根据津巴布韦竞争法案(Competition Act)第14章第28条,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ttee)有权对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状态或产生垄断结果的并购进行调查。如果应通知的并购(Notifiable Merger)[7]未进行反垄断审批,竞争委员会有权撤销该等并购。


  

  3. 并购中的财务支持限制


  

  财务支持(Financial Assistance)指目标公司向收购其股票或收购其母公司股票的收购者提供财务上的支持。


  

  根据津巴布韦外汇管制规定(Exchange Control Regulations 1996)第11条的规定,除非获得外汇监管机构批准,津巴布韦居民实体不得承担未来可能导致向津巴布韦境外付款的义务。因此,如果外国投资者通过成立SPV作为并购津巴布韦目标公司的主体,由目标公司为SPV的并购行为提供担保可能需要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


  

  4. 并购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津巴布韦并无专门的证券业管理机构,但津巴布韦证交所(ZSE)仿照伦敦证交所创建,有自身较为完备的上市公司规定,针对外资投资津巴布韦上市公司股份也有专项法律规定。


  

  就上市公司制度来说,允许实行代理投票制(Proxy Voting)。持股超过5%的股东或50名以上股东的集合有权召开特别股东会,持股超过5%的股东或100名以上股东的集合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对任何特定事项进行专项调查。诸如解雇董事、公司对外并购、公司自愿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表决一般需要超过75%股东的同意。


  

  针对外资投资,上市公司的合计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单个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如果单一股东持股达到35%以上,外资股东有权要求该单一股东向自己发出股权收购要约。


  

  (六)关于返程投资视为外资投资的特别规定


  

  实际控制人是津巴布韦人但设立于境外的实体,通过境外合法资金,经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返程投资津巴布韦,将被视为外资投资,适用相应外资投资的法律规定。


  

  实务中,我国企业投资津巴布韦项目可能需要寻找当地代理,由我国企业与代理在境外避税港成立的SPV合资成立津巴布韦当地项目公司。如果按照前述返程投资标准,该当地项目有可能被认定为全外资企业(WOFIE),可能受到外资投资限制。如果遇到此问题,建议提前咨询津巴布韦当地律师意见。


  

  (七)本土化法案针对外商投资的特色规定


  

  类似于南非的BEE本土化法案,津巴布韦通过2007年颁布的Indigenisation and Economic Empowerment Act(以下称IEE 2007)和2010年颁布的Indigenisation and Economic Empowerment General Regulations(以下称IEE 2010),规定了津巴布韦特色的本土化法案。


  

  法案将“本土津巴布韦人”(indigenous Zimbabwean)定义为在1980年4月[8]以前因为种族原因被不公平歧视的人,以及其后代,以及“本土津巴布韦人”成立或控股的各种企业。


  

  1. 本土化目标


  

  针对在津巴布韦的外商投资,IEE 2007第14条设定的本土化目标是,本土津巴布韦人在各公共公司及其他商业实体的股权比例及权益不得少于51%。具体的本土化步骤和时间表如下:


  

  (1) 所有公共公司以及其他商业主体必须在法规生效(2010年3月)后5年内,或公司开始营业5年内“放弃”不少于51%的公司股权或可控权益给本土津巴布韦人。


  

  (2) 所有资产(而非注册投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公共公司以及其他商业主体必须在法规生效后45天内提交本土化进程计划书(IDG 01表)。而新设立的企业必须在60天内提交本土化进程计划书。部长在收到“计划书”45天内给予批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