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理念选择:利益最大化与损失最小化
环境权、环境法的要求可以归纳为利益追求,依然是财富(或福祉,公共福祉)和自由。这就与公法和私法发生竞合。环境法和民商法之间的区别在哪?有一个很主要的区别。民商法强调物尽其用,这个是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实际是获益最大化的选择,是功利主义的效率原则的选择。民商法是“两利相较取其重”,强调利益最大化的,于其是正当合理的,是必然必要的。环境法则相反,是“两害相比取其轻”,是强调损失最小化。损失最小化至少应包括两个原则。一个是最大的最小损失原则,是最小损害原则,还有一个是最小的最大补偿原则。环境法永远坚持一个最终底线原则,即把握损失的底线。环境法的最基本要素是替代,而不是革命,所以是替代原则为先,后面才是利用之类的。环境法是损失最小化,民商法是利益最大化,减少损失也是为了保住利益,所以环境法和民商法是没有冲突的。
第一代环境法是以污染防治为主,是禁止、限制和许可为主,以利益伤害和限制为要素,经济学称之为“命令-控制”方式。这里需做法学换读。“命令”是行为的至上而下的单一性,“控制”是强调强制性。换读为法学语言,实际上是指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法中叫做行政管制。行政管制是法学语言,“命令-控制”是经济学语言,这是不同学科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用语,是同一个意思。第一代环境法是以环境利益的获取和经济利益的限制剥夺为主。它将本来可以协调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对立了起来,形成了一种对抗性,这使得第一代环境法和民商法经济法之间会产生冲突。与之不同,第二代环境法是利益分享,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双赢,也可以叫做资源红利的分享,法学语言叫做利益均沾。
第二代环境法与第一代环境法的第二个不同,是我们已经认识到行政强制有多种弊端,因此要从单一到多种,包括行政管制、行政指导、经济刺激和社会合作、公众参与,是多功能的方式。以公众参与为例,谈到公众参与大家往往说起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知情权只是前提,是为科学合理决策服务的。只关注知情权,不起大作用。因为,你想知道信息,我给你信息。可知道了又能怎么样,并不能满足你的需求。因此不但要知情而且要和表达权结合,这个是程序的过程。你的利益的诉求要获得合理的公开的表达的机会,但是你仅仅表达,你说了之后没有,你说的话仅仅等于空气震动。因此还需要有一个异议权和求偿权,要表达异议,获得合理的补偿。所以“损失最小化”应包含有两个要素。一是确实受到损失,而且这个损失是必须付出的;二是我的损失是别人的所得,利益的获得者必须支付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