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举个例子。现在环境法很热门的一个主题是土壌污染防治法。实际上说,土壤污染防治法并不是着眼于或主要不着眼于污染防治,而主要目的是要通过消减土壤污染的土地整治来提高土地价值。简单的说,土地一旦受到污染,土地至少从总量上会减少。土壤污染治理可以增加总量,在增加总量之外还可以使土地质量得到恢复。土地治理可以使土地升值,所以谈土地的时候,要应注意到总量和质量以及空间区域的概念。
环境法领域的利益冲突实质是生活质量要求的冲突
回到刚才谈到的利益需求问题,环境法中的利益到底是哪个层次的需求?我们应认识到,环境法要解决的是发展问题。环境权的核心是发展权,生存问题应与环境法无关,脱贫问题也应和环境法无关。环境保护不是穷国的游戏,是富人的游戏,是生活质量的更高追求。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上说,我们要过体面和尊严的生活。生活质量有多样多重要求,是个庞杂的指标体系。简略概括之,至少应包括:第一个是生活的方便度,第二个是生活的舒适度,第三个是快捷度,第四个是体面和尊严。这并非一般的生存要求,已是更高层次的生活要求。环境保护可以说是越过基本生存要求的生活质量的更高更广更深入的要求,是在衣食满足后更高的生活需求。我们可称为发展要求。生存需求永久的拥有绝对优先。所以,环境问题永远让位于生存问题,任何理由都不能够凌驾于人类摆脱贫困的要求之上。有些环境问题确是因贫穷导致,但,无论如何,环境保护不能导致贫穷。
以环境法的产生为例,西方环境法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汽车时代,汽车时代一来使得生活方便,二来使得人们的活动半径增加了。人们远足比较方便之后,往往去知名风景区玩,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带来的后果就是景观质量的下降和生物种类的减损,从而引发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在衣食满足后更高的需求。
环境法领域利益冲突的属性与衡平原则
环境保护会产生利益冲突,利益又是分层次的。环境冲突和利益冲突,简单地说是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冲突。
谈这个问题有三个点需要注意,第一点利益要存在,到底有没有这个利益,这就存在了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
第二点利益到底是自然权利还是人为利益。前面说明了环境权是国家确认的,是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环境权不是自然权,是后天的,需要认可的,环境权的内容以国家确认为准,环境权的权利确认和幅度也依赖于国家认可。因此环境权是一种处于发展中的权利,现在试图急于确认它,弄清它的属性和边界,其实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