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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功能的拓发展

  

  就对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法学认识而言,与其说环境问题是经济行为的副产品,不如说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不良衡平的结果,或曰未得合理衡平的结果。经济学认为是负外部性(外部的不经济性)的结果,主要是从市场失灵角度考察,并引出政府失灵问题,即从私益问题入手导引出公益与私益的衡平问题。环境法应主要从政府失灵角度考察,并结合市场失灵问题(主要表现为借鉴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正视负外部性的同时,关注正外部性问题),即从公益问题入手导引出公益与私益(环境公益与经济私益,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公益与公益(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的衡平问题。经济学的环境问题研究可认为是公平与效益中的效益问题,环境法的研究则可认为是公平与效益中的公平问题,兼顾效益。


  

  环境法中存在利益。利益就是需求。法学中关于利益学说有两个引人注意的理论。第一个是美国的社会学家马洛斯的六大需求学说,即需求层次论。还有一个是美国罗斯福总统的四大自由的论说。谈及环境法,往往有一个误会存在,认为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因此环境法也是关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的部门。事实上,环境法并不是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法学学科,生存问题不应归属于环境法研究的范畴。环境法关注的应是基于提升生活质量的发展的需求,可持续发展的需求。1998年诺贝尔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著的《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在这个问题上给我们很多启示。


  

  发展的需求,理论上不易阐释,此处举一个实例来说明这个问题。有个湖区,上世纪70年代的时候那里生活的本来是渔民,后来特别是在文革期间的“农业学大寨”活动中,将湖区围湖造田,原有的渔民笨只会捕鱼,不会种地,围湖后就不得不种地。经过多年,好不容易学会了种地,可现在开始实行退田还湖的措施和政策。可学会了种地的渔民现在又不会打渔了,怎么办?按照阿马蒂亚.森的观点,应当给予补偿,给予发展的补偿。发展补偿最重要的不是有限定的经济补偿,而应是发展能力的补偿。顺着这个例子,我们再扩张一点,比如,现在进行农村的土地整治和使用权流转的实践。这会使农村土地有可能升值,产生土地的超额价值,就是土地红利。这个红利怎么分配?仅仅给经济补偿不够,因为仅给补偿的话,对土地开发的红利,原来失去土地的农民是无法享有的。可以考虑的解决办法之一是实行土地入股,农民做股东,永远享受土地红利,可以分红。为了保证获得红利,他还可以制止任何伤害其红利的行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这个可称为公众参与,是主动参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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