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层意思是说,不管中国的法学怎么分类,多少部门和学科,环境法是最具有现代性、革命性和民主性的。现代性理论很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现代性(Modernity)或现代化是有历史性、时空性、多样性意义的。许倬云教授曾有多样性的现代化的讲演,指出分析、界定现代化的内容,至少可以抽出三套互相关联的特色:一是工业生产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二是民主思想与法治的制度;三是现代科学和理性思维。这三套特色,实际上是互相勾连在一起,很难分开,彼此之间有割不断的关系。简而言之,现代性的标志大概可以简约归纳为是指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包含全球化)、消费化(消费社会和风险社会)。当然还应包括科学技术和民主文化的进步。
科技化和全球化是发展的趋势,这也属于法学的本质。就环境法学而言,环境法是法学的分支。环境是修辞,法学是本质,环境法属于法学。既然属于法学,又是新兴后进的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应当有自己的特点。特点是指特异性,就是讲差异。按照德里达的差异优先的说法,差异是比较鉴别的,是与外界的、与他学科、部门的彼此比较。自己和自己比较不叫差异。所以比较产生差异,差异产生特征。我们要注意到这一点,并由此介入分析中国环境法发展的劣势和优势。环境法是新兴的和后进的,新兴的不属于后进的,知识产权法是新兴的却不是后进的。为什么说后进呢,需要利益分析,法律关系本质上反映的是利益关系,是利益关系的法定化。利益关系有几个前提,要有利益存在,到底是真利益还是假利益,有没有利益?
环境法领域存在着利益关系
利益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环境法的研究当应以利益着手(权利、权力与义务是利益的法学核心表达、阐述和展开)。亚里士多德亦认为,所谓权利就是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律首要的任务是调整因每个人根据其价值而获得待遇的不平等之利益关系。罗斯科·庞德说法律秩序所保护的是利益而不是法律权利,法律是一种获得利益的手段或是社会关系的保护。可以认为,法律是获取或减损利益的方式,是利益认可、给予、限制、剥夺或致损的正当、正式、规范、合法、最终的方式和手段。在一般意义上,法律关系即指利益关系。所谓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制裁实际是围绕利益展开。法律权利可以认为是利益获取或扩张的方式。法律义务是利益的限制或让渡方式。法律制裁是利益的限制、剥夺或负值(负利益)方式。调整法律关系,实为整合和衡平利益关系。这说明法律关系的调整即利益的衡平是动态的过程,渐进的过程,进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