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发生的本土性与草根性
讨论这个问题至少可列出两个背景。一个是从全球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的产生以及中国环境保护和环境法产生的时间来判断,其中更重要的是后者。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是新兴的后进的。环境问题,作为现象早已出现;作为严重的涉及人类生存发展的普遍性社会问题,则是现代的,是现代化进程中自然伴生和无可规避的(库兹涅夫环境倒U曲线理论已有明晰的说明)。因此应当从人们要求提高生活水平,谋求改善生活质量,从追求现代化的角度历史的客观的认识和理解环境问题。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产生在上个世纪50年代末期,中国环境保护则是发端于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期。这个时间差很重要,虽不是决定性因素,却是严重利益攸关的因素。从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的产生看,欧美日本等国的环保运动始发自民间,民间推动政府,与政府联手合作,公众参与同政府威力结合,促动企业乃至整个社会,而且公众的力量一直活跃着,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的形成具有草根性的特点。这或许可以归因于西方的长期民主和文化的传统,因此形成社会的一个自然的循环回路。从中国的情况看,中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肇源于七十年代初,当时中国还没有目前意义的民间团体,环境保护和环境法的发生是受国际社会影响,主要是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触动,由政府首先觉悟、倡导和推动的,是自上而下的。九十年代中期后才有了环保社团等公众和社会力量的介入,尽管是初步的。所以,即使抛开我们的皇权主义传统,也可以由此认为环境保护在中国缺乏草根性。
第二个背景是中国当时正处于文革时期,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这种情况下能造成多大的污染?这说明我们当时并没有严重环境污染的紧迫的现实威胁,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对环境保护的理解,基本是外来的引进的,并非基于或者主要基于中国当时的现实需求。这是导致了中国的环境法缺乏本土性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我们可以有理由和把握的认为中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在既缺乏草根性又缺乏本土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个客观因素有着多重意味。在这里大家大致可以明白,中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法为何过多依赖于领导指示和讲话,为何如此依赖和广泛引进外来的理论主张,这有历史背景,形成先天的依赖性,是传统使然,也是从根源产生的,这是第一层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