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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功能的拓发展

论环境法功能的拓发展



——兼议中国第二代环境法的发展前景[1]

李启家


【关键词】环境法功能
【全文】
  

  今天与大家一同讨论有关环境法的代际问题。这涉及讨论环境法的发展阶段,具体言,主要是关于中国第二代环境法的发展问题。为什么讲第二代环境法?大家可能首先会有一个疑问或异议:这个是真问题还是伪问题?是真实命题还是虚假命题?环境法的发展阶段可否以一代二代来区界呢?一般言,若作为真实问题或命题,至少有几个基本要求,比如共识和有效性。这包括预言或断言的主旨和因素,判断背景和成立条件,规范性等。就共识来说,关于环境法的代际问题,在国外已有讨论。我国也有学者参与其间。例如,2002年11月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环境法研讨会在东京召开,主题是重新评判环境法,认为现行环境法需要更新以确保其有效实施,讨论第一代环境法的收获和第二代环境法的任务。当时还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的曹明德教授、邵方教授等人将会议论文集翻译出版,名为《亚太地区第二代环境法展望》,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就有效性来说,环境法的代际发展问题不只是新的立法制定或新的领域出现、开掘,还涉及环境法的理念的延续、替代、变化、提升和展开,涉及到环境法功能、功能实现方式的扩张、延伸和进步。同时也提出了可持续的环境法的要求。


  

  可持续是具有通识性的概念。各个领域有着各自的理解,反映了各领域的需求和认识。我们法学也应在通识基础上有自己的理解。比如,2002年4月,联合国国际法协会通过了《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国际法原则的新德里宣言》。这个虽名为国际法原则,也就是国际法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解,却是体现法学特征的理解,显现了法学的关怀,对我们有相通处,足以供我们环境法学界借鉴参考和学习。这个宣言提出了七项原则:1、各国确保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2、公平及消除贫困的的原则。3、共同担有区别的责任原则。4预防原则及环境影响评价。5、公众参与。6、善治原则。7、一体化与相互联系原则。顺便说一下。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如宣言议程计划等“软法”,或公约议定书等“硬法”,大都不约而同地有几个内容是不缺乏的:1、公平、尊严而体面地生活。2、摆脱和消除贫困。3公众参与,以自由看待发展。4、发展、环境与人权进步一体化。这似可简略为环境保护和环境法的基础精神和原生态的目的和价值追求。当然,还有其他许多内容也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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