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立论基础,是民法的整体性。《婚姻法》本来就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法的亲属法。在1950年制定《婚姻法》之后,我国盲目借鉴前苏联的做法,将《婚姻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使之独立于民法典之外,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标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特点,借以与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划清界限。近年来,随着公法私法的划分越来越清楚,《婚姻法》作为亲属法回归民法已经成为共识,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已经将《婚姻法》和《收养法》放在其中第五编和第六编,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代表了这样的立法方向,也代表了学界的共识。可以说,将来的中国民法典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例如目前的这种分散式民法,还是将来的法典式民法典,婚姻法都将作为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而成为其中的组成部分,不会再有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婚姻法》了。
正因为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民法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
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质疑中,较多的人认为婚姻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认为婚姻关系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立法和司法应当尊重婚姻关系的个性,不应当盲目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观察婚姻关系,不应当用民事法律关系方法确定婚姻关系的规则。这种意见的基本论点是不对的。婚姻关系或者婚姻家庭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回答应当十分明确:婚姻关系是亲属关系的一种,婚姻家庭关系就是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是什么关系?回答应当十分明确:当然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因而,婚姻关系或者婚姻家庭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