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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民法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民法基础


杨立新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实施以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强反响,拥护者众,反对者、质疑者亦众。在反对、质疑的意见中,主要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一个男人的“法律”,立法者忽视不同群体的特性,因而中立的公平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面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只有给予倾斜和保护,才能使她们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实质平等才是法律、社会所追求的真正的平等; 也有的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都快成为《房产法》(实际是物权法)的分支了,因而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后,一些未婚女性发贴扬言“不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就不结婚”,而已婚女性同样指出“不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就离婚”。 评论者除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提出意见之外,还有的对司法解释三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的关系提出质疑,认为不能完全以《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代替《婚姻法》的规定。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这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民法基础问题,对此如果弄不清楚,对司法解释三的理解就会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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