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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名称的修改与选择

  

  加拿大保护商标的现行法律制定于1985年,其《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最近的一次修改时间为1995年。加拿大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识别性外观和意向商标等,同时,还规定了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原产地标志保护。 [1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加拿大商标法的特色之一。加拿大的商标立法也独具特色,在法律名称的命名上,立法者独具匠心,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整合于一部立法中,期待实现私权和公权的统一。该法调整对象和范围都比较宽泛,不仅包含各类商标、识别性外观、原产地标志,还有对不正当行为的规范等。加拿大的商标立法内容之庞大,涉及面之广,是其它国家的商业标识立法无法望其项背的。  1992年9月23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发布了《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该法于2002年12月11日作了修订。从其立法名称看,该法的保护范围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原产地名称。俄罗斯对包括商标在内的商业标志的立法保护独具特色,在法律的命名上,突破了传统“商标法”名称的限制,其保护内容通过名称即一目了然。同时,立法赋予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与商品商标同等重要的位置。整部法律只有48条,简洁易懂,并呈现出结构清晰的逻辑美。


  

  上述国家商标法的名称构成及立法内容和体例的变化,呈现出商标法名称缤纷多彩、内容不断拓展、立法技术不断成熟的态势。商业标志的类型较之以前更加丰富,除了传统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外,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商标和商业标志,例如,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地理标志(原产地标志)、商号、识别性外观、防御商标、网络商标等,由此使商标法的名称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商标法与时俱进,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反映在立法结构上,多为专章对各种标志加以表述,以凸显其特殊性和重要性,从而使商标立法体例更加严谨和科学,和商标立法名称更加吻合。


  

  三、名称选择:我国商标法应有的名称——“商标和其他标志法”


  

  名称是对法的内容的高度概括,它位居法的内部结构中的第一层次。法的名称是否科学和规范,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乃至法学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对立法者而言,名称科学,立法时就能对法进行明确定位,确立该法的效力等级、性质和内容,同时有利于该法日后的修改、汇编或编纂等立法的系统性工作。法律名称准确,是衡量立法者的立法成功的标志之一。对司法和守法而言,通过法律名称了解该法律的性质、内容和效力等级,有利于司法和守法时增强自觉性,避免盲目性。规范的法律名称,也有利于法学研究,便于对立法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编排等,并有利于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


  

  (一)“商标和其他标志法”的命名分析


  

  归纳当前对商标和商业标志的法律名称研究的成果,对其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方式:其一,《商标表征权法》。有作者在其博士论文中建议商业标志立法的名称应为《商业表征权法》。她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类似于商标的“表征”存在,如,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商号、企业名称、域名、商业外观等。这些“表征”存在的形式非常多元多样,让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无法应接。因此,应将商标和这些“类似于商标的表征”合称为“商业表征”(英文为Trade Symbol)。在该论文中作者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商业表征取代商标是合乎法律概念的本质和立法规律”,其最终目的是“希望建立一套商业表征权保护制度”,“或许将来可以称之为‘商业表征权法’,以解决目前所产生的问题”。她在论文中还特别指出,“商业表征权法”绝对不同于“商标法”。 [12]其二,国内一些研究成果建议将保护商标和商业标志的立法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标志法》。 [13]其三,我国台湾地区部分学者撰文认为,应将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商标法”的名称改为“标章法”,因为标章并不以商品标章(商标)为限。由于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修正案”中已经决定增加立体形状、声音、颜色等特殊类型的标的,主管机关可考虑将商标法的名称改为“标章法”,以充分涵盖包括营业标志及地理名称标示各种不同类型的注册标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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