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于此项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上述Roche三要件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如果重新包装导致了产品来源地混淆或误认的后果,商标的“主要功能”被破坏了,商标产品就不应权利穷竭,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重新包装产品的进一步流通。但如果这种重新包装行为经过了商标权人的许可,或者并不妨碍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的辨识,那么权利穷竭原则、自由贸易精神仍然应当发挥作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重新包装的商标产品的进一步流通。
【作者简介】
司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3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范露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3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注释】吴汉东、刘剑文著:《知识产权法学》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按照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释义权利穷竭原则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Eighth Edition p. 614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旦将其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投入市场,他就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对该商品再次销售的控制权。
王春燕:《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权利穷竭的含义、理论基础及效力范围,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1)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34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35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王春燕:《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权利穷竭的含义、理论基础及效力范围,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1)
梁清华著:《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4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0月。
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 第12页
案件材料没有提供回收的具体价格,但笔者根据现实生活中回收旧酒瓶的价格推出大概的价格。退一步说,即使被告是以几元钱一个的“天价”来回收酒瓶,也无法和被许可人每年15万元的费用相提并论,让这种行为合法化,显然是为不公平竞争者保驾护航。
二者的唯一区别在于许可使用人是自己生产酒瓶,而被告是酒瓶的回收使用,这只是专利产品来源的不同,就其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而进行生产这一点来说,二者没有任何区别。因此笔者认为被告也在实施专利技术。
吴汉东、刘剑文著:《知识产权法学》22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