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竞争法视野的知识产权问题论纲

  

  当然 ,如同专门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应该有一个合理与适度的界限一样,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和兜底保护也必须合理与适度,防止不适当的保护造成市场主体之间利益的失衡和新的不公 平的情况 ,还要注意保持知识产权制度内部的协调。例如,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保护过度,使不花费申请注册、审查的成本和风险也能得到同样强度的保护 ,就会对实行 注册原则的商标法和实行先申请和实质审查原则的发明专利法的基本制度造成冲击。


  

  对一个特定的客体是采取专门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还是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要视具体情 况而定,亦非一成不变,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知识产权政策。一般说来,采取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那些比较典型的、重要的、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明显并且得到较好平衡的特定知识产 品,而对一时难以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产品则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随着科技、 经济的发展,原先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识产品可能需要纳入已有的或者制定新的知识产权专 门法来保护。例如,多数国家一开始都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但随着商业秘密保护 问题越来越重要 ,涉及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现在一些国家则选择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形 式。从这个角度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具有补充性,又具有某种过渡性。当然,对有些客体的保护在性质上与专门的知识产权法的自身体系和基本逻辑并不相符,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性质相吻合,即使基于某种原因它们被纳入到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的领域,如我国《商标法》中的“反向假冒”问题和 《著作权法》中的“冒名侵权”问题,但是其实质上仍然是一个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因此可以视为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条款。


  

  虽然具有不确定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总体上具有兜底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但是“严格地说,成文法律条文中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乃是法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属于显而易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底线 ’,真正的兜底是对那些法无明文规定,表面上隐性 ,却实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15]而这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括公平、诚实信用等内容的一般条款中。德国在 1909年重新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一个一般条款(第1条),使该法成为由一般条款加行为列举构成的法律。[16]据统计 ,在德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两条原则条款判决的案件占全部不正当竞争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二,余下三分之一的案件是援引针对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文以及附属法令处理的。[17]


  

  而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尚缺乏严格意义上的一般条款,存在着明显的封闭性的缺陷,因 为该法第2条第2款“违反本法的规定”限定了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即从立法本意来看,该法将应依法制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限定在其第二章所列明的 11种情况,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此之外进行 认定。这就限制了该法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正当权益进行兜底保护功能的发挥 ,需要从合理解释现 行规定和完善立法两方面入手 ,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灵活性强、包容量大的功能。从合 理解释现行规定的角度讲,既不能完全拘泥于字面而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理解为不具有任何一般条款的意义,又不能脱离立法原意将其解释为完全的一般条款 ,而是从现行规定的现状出发,考虑到不同领域法律问题的性质,将其理解为有限的一般条款(区分民事的和行政的违法行为),从而可以从追究民事责任的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兜底保护。从完善立法的角度讲,在调整立法 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可以去掉该法第 2条第 2款 “违反本法的规定”几个字,或者在第二章增加规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条款作为兜底条款。这样 ,执法机关就可以依据第2条第1款和第 2款的公平和诚 实信用等原则条款在被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去认定其他不正竞争行为,将第2条真正改造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从而增强该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以便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正当权益进行兜底保护。


  

  三、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反垄断法新兴的和敏感的领域


  

  (一)反垄断法及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的一类法律制度的统称。虽然反垄断、维护竞争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奴隶社会和中国战国时期[18],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19],但是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却是以1890年美国制定的《谢尔曼法》为标志的。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最典型和最核心的部分之一 ,对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和经济的活力,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增进消费者的福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一些西方国家 ,反垄断法甚至被称为 “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自由企业大宪章”。尽管各国反垄断法在立法模式和具体内容上存 在差异 ,但是它们在基本的制度框架上则是大致相同的,即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一般是由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垄断协议)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控制企业结合(经营者集中)制度这三个最基本的方面组成[20],其他的一些具体制度都是附属于这些基本制度或由这些基本制度派生出来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